推 Bonescythe: 實體上犯罪事實有無單一? 05/25 11:37
犯罪事實獨立,沒有因果關係,也非連續犯
※ 編輯: mm0107386 (180.217.250.30), 05/25/2016 11:38:02
推 aaaaa66666: 既然不是單一案件 那就是數行為數罪名 當然沒有起訴不05/25 12:46
→ aaaaa66666: 可分效力的問題 故B當然能就公然侮辱提再議啊05/25 12:47
→ aaaaa66666: 至於2的部份那是實體問題 跟刑訴沒太大關係05/25 12:49
了解,謝謝大大。
※ 編輯: mm0107386 (180.217.250.30), 05/25/2016 13:12:04
→ xj370793: 你的理解有些問題,題目既表明三事實,就是數罪的關係, 05/25 22:12
→ xj370793: 不是單一性案件就沒有告訴不可分,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 05/25 22:12
→ xj370793: 分等等的問題。 05/25 22:12
→ xj370793: 另外第二題部分,題目也很不清楚,我認為先從刑法角度 05/25 22:17
→ xj370793: 來看,行為人B如果是意圖使A受刑事處分而向檢察官誣告, 05/25 22:17
→ xj370793: 應該會成立誣告罪 05/25 22:17
→ xj370793: 然後以刑訴方面來看第二題,實務見解認為受誣告之人係 05/25 22:20
→ xj370793: 犯罪直接被害人,故A得為誣告罪告訴,亦得自訴 05/25 22:20
推 silenthillwu: 誣告罪不成立,不能聲請再議,因起訴不可分及審判不 07/26 20:22
→ silenthillwu: 可分,起訴後,應交由法院將全部事實加以審酌。 07/26 20:22
→ silenthillwu: 誣告罪是以虛構事實意圖使人受有罪判決為要件。如無 07/26 20:24
→ silenthillwu: 虛構任何事實,僅是認為自己的法益受損而提出告訴, 07/26 20:24
→ silenthillwu: 檢察官或法院就此加以審酌發現被告無罪,就不能認為 07/26 20:24
→ silenthillwu: 原告有誣告之情事。 07/26 20:24
→ silenthillwu: 檢察官雖不起訴公然侮辱的部分,但也交由法院加以審 07/26 20:27
→ silenthillwu: 酌,應視為已經交付審判,因此不能再議。 07/26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