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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做題目 看到一個很有趣的題目: A有偷竊,恐嚇,公然侮辱等三事實,受害者B遂向司法機關提告,檢察官認定A偷竊與恐 嚇事實明確,公然侮辱證據不足 遂起訴A,但公然侮辱部分不起訴,此部分在起訴書有一併陳明 試問: (1)受害者B可否單獨就公然侮辱部分再提起"再議"? (2)行為人A認為並沒有公然侮辱,能否單獨就不起訴部分提起"誣告罪"? 依起訴不可分的效力,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雙方不得就不起訴部分再提救濟或誣 告, 只是我覺得,實務上應該不會這樣做吧?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版上高手指點迷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50.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4146919.A.95B.html
Bonescythe: 實體上犯罪事實有無單一? 05/25 11:37
犯罪事實獨立,沒有因果關係,也非連續犯 ※ 編輯: mm0107386 (180.217.250.30), 05/25/2016 11:38:02
aaaaa66666: 既然不是單一案件 那就是數行為數罪名 當然沒有起訴不05/25 12:46
aaaaa66666: 可分效力的問題 故B當然能就公然侮辱提再議啊05/25 12:47
aaaaa66666: 至於2的部份那是實體問題 跟刑訴沒太大關係05/25 12:49
了解,謝謝大大。 ※ 編輯: mm0107386 (180.217.250.30), 05/25/2016 13:12:04
xj370793: 你的理解有些問題,題目既表明三事實,就是數罪的關係, 05/25 22:12
xj370793: 不是單一性案件就沒有告訴不可分,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 05/25 22:12
xj370793: 分等等的問題。 05/25 22:12
xj370793: 另外第二題部分,題目也很不清楚,我認為先從刑法角度 05/25 22:17
xj370793: 來看,行為人B如果是意圖使A受刑事處分而向檢察官誣告, 05/25 22:17
xj370793: 應該會成立誣告罪 05/25 22:17
xj370793: 然後以刑訴方面來看第二題,實務見解認為受誣告之人係 05/25 22:20
xj370793: 犯罪直接被害人,故A得為誣告罪告訴,亦得自訴 05/25 22:20
silenthillwu: 誣告罪不成立,不能聲請再議,因起訴不可分及審判不 07/26 20:22
silenthillwu: 可分,起訴後,應交由法院將全部事實加以審酌。 07/26 20:22
silenthillwu: 誣告罪是以虛構事實意圖使人受有罪判決為要件。如無 07/26 20:24
silenthillwu: 虛構任何事實,僅是認為自己的法益受損而提出告訴, 07/26 20:24
silenthillwu: 檢察官或法院就此加以審酌發現被告無罪,就不能認為 07/26 20:24
silenthillwu: 原告有誣告之情事。 07/26 20:24
silenthillwu: 檢察官雖不起訴公然侮辱的部分,但也交由法院加以審 07/26 20:27
silenthillwu: 酌,應視為已經交付審判,因此不能再議。 07/26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