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mile80322: 目前民法1145條第一項只限於“故意”殺人+受刑之宣告 05/25 20:53
→ smile80322: 才會喪失,如果是過失致死或是傷害致死不會喪失 所以 05/25 20:53
→ smile80322: 才有修正的必要 05/25 20:53
→ fun791128: 所以故意致死但未受刑之宣告仍然有繼承權是嗎? 05/25 20:57
→ fun791128: 1145條我是想成 致被繼承人死亡 和 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05/25 20:59
→ fun791128: 這兩種情形就喪失繼承權 05/25 20:59
→ fun791128: 可是要修法的那條不也是寫「蓄意」嗎@@ 05/25 21:02
推 smile80322: 這個問題有肯否兩說的見解,肯定說目前依法條文義解釋 05/25 21:05
→ smile80322: ,應認為不論致死或未致死之情形,二者皆應至受刑之宣 05/25 21:05
→ smile80322: 告確定後,才會產生失權的效果,未來的修正草案也是採 05/25 21:05
→ smile80322: 此見解 05/25 21:05
→ smile80322: (這是我在書上看到的,如果有錯再麻煩大家更正了) 05/25 21:05
→ haha777: 戴東雄老師認,確定故意致死結果的當下,立即喪失繼承權 05/25 21:46
→ haha777: 但此說與目前法條文義解釋不符 05/25 21:47
推 guitarvolley: 記得後來題目都解為要刑之宣告確定。 05/25 22:07
→ fun791128: 了解,感謝以上大大解答 05/25 22:19
推 Ulster: 幫樓上補充,如果是確定故意致死結果就立即喪失的話,文字 05/25 22:53
→ Ulster: 應該要是....於死,或未致死....這樣;也就是差了個逗號XD 05/25 22:54
→ Ulster: 所以才會得出都要受宣告的結論XD 05/25 22:55
→ fun791128: 好的~感謝您,法條有時候真的好難解讀啊QQ 05/25 23:14
推 guitarvolley: 嘿嘿,法條難解讀才有學者各自表述以茲發揮的空間啊 05/25 23:18
→ guitarvolley: ~ 05/25 23:18
推 want753: 感謝解惑。話說原po大頭縮圖小噁>< 05/25 23:54
推 yitetsai: 有兩說,目前通說採林秀雄老師的見解需受刑之宣告確定才 05/26 16:01
→ yitetsai: 絕對喪失,但我是覺得戴老師的見解比較好,考試就兩說 05/26 16:01
→ yitetsai: 都寫最後看你個人採哪個,兩個都很有道理下哪說都不致 05/26 16:01
→ yitetsai: 於被扣分 05/26 16:01
→ fun791128: 謝謝大大~ 05/26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