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omber0529: 不用太在意那個無因性,他這樣設計就是要保護甲的債權05/28 11:28
→ bomber0529: 人05/28 11:28
推 s0993569: 摁摁!05/28 11:39
推 bomber0529: 我不知道以244條來解對不對,甲之債權人可以去撤銷,05/28 11:44
→ bomber0529: 當然撤銷之後,房子就回到甲名下,甲之債權人就可以去05/28 11:44
→ bomber0529: 聲請強制執行05/28 11:44
→ bomber0529: 如果有錯請指正謝謝05/28 11:44
※ 編輯: pofishpo (61.224.114.170), 05/28/2016 11:48:47
→ watermom5566: 因為物權行為也必須意思表示有效啊!他們債權行為跟05/28 11:51
→ watermom5566: 物權行為都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兩個法律行為效力要05/28 11:51
→ watermom5566: 分別以觀。05/28 11:51
→ heero0333: 共同瑕疵理論05/28 11:51
→ watermom5566: 第二題的設計是兩個人在買賣跟物權移轉都是真心誠意05/28 11:54
→ watermom5566: ,只是買賣有其他原因無效。其實兩題都用得到無因性05/28 11:54
→ watermom5566: ,只是第一題即使物權行為獨立判斷,也是無效的05/28 11:54
推 ayana062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行為&無權行為皆無效。除非隱05/28 12:44
→ ayana0623: 藏其他法律行為,如假買賣真贈與,其買賣契約無效,贈05/28 12:44
→ ayana0623: 與契約有效。05/28 12:44
→ repast: 行為也是意思表示所構成,當然也會無效05/28 12:50
推 yanggiin: 物權行為無效,登記只是行政措施,不影響真正所有權歸 05/28 15:38
登記是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必要條件耶,怎麼會不影響所有權歸屬@@
→ yanggiin: 屬。所有權人仍然是甲,自然可執行05/28 15:38
推 yanggiin: 99地特的問題是因為物權行為有效,債權行為無效,才會 05/28 15:41
→ yanggiin: 產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05/28 15:41
※ 編輯: pofishpo (61.224.114.170), 05/28/2016 15:50:19
推 KEYs: 物權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欠缺意思表示 05/28 16:24
→ KEYs: 之法律行為,自屬無效,雖不動產移轉須有書面登記之要件, 05/28 16:24
→ KEYs: 亦須具備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05/28 16:24
推 KEYs: 而買賣契約那提他只有說僅債權契約無效,並未說物權行為無 05/28 16:26
→ KEYs: 效,所以只能用179,不得用767 05/28 16:26
推 J0HAN: 因為物權行為也是通謀虛偽呀 債權部分與物權部分都有無效 05/30 01:14
→ J0HAN: 的事由 05/30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