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belle723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停止羈押與再執行羈押
時間Sun May 29 21:57:05 2016
想請問關於停止羈押的一個問題:
依據114,若最重本刑3年以下、孕婦、保外就醫,可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
依據117,若因保外就醫而停止羈押,但病好了後,
只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罪才可能被再執行羈押。
這樣意思是說,犯"最輕本刑5年以下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ex背信),
只要保外就醫,就不會再被羈押嗎?
但如果,一樣犯"最輕本刑5年以下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ex背信),
沒有保外就醫,就會再被羈押?
不知道大家能否明白我的意思,我只是覺得有沒有保外就醫差好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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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
I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
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第117條
I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四、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
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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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krui: 第114條是羈押原因存在,但認為因114條那幾款的理由而認定 05/29 22:30
→ askrui: 無羈押的必要,所以改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式停止 05/29 22:30
→ askrui: 羈押。停止羈押的原因消失後,只要有必要,就是新發生101 05/29 22:30
→ askrui: 條第一項的情況,可依117條第一項第三款再執行羈押。 05/29 22:30
→ askrui: 只是依你的刑度假設,這時101條適用的就不是第三款,而是 05/29 22:31
→ askrui: 第一、二款的羈押原因。 05/29 22:32
→ isabelle723: 感謝樓上,我懂你的意思 05/29 22:37
→ isabelle723: 不過這樣來看,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也可以用101為由 05/29 22:39
→ isabelle723: 而再執行羈押,那117I第5款不是很多餘嗎? 05/29 22:40
→ askrui: 我是覺得很多餘。但是在認為「釋字665重罪不得為羈押唯一 05/29 22:42
→ askrui: 理由」沒有影響到117I第5款,那就不會是多餘的。 05/29 22:43
→ isabelle723: 哇,懂了!!! 你念的好通透!!! 05/29 22:57
推 noobismeok: 感謝樓主提問,也感謝A大的回答! 05/30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