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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eGoRD7Y.jpg 此為高點俞台大老師上課講義 不太能理解的是劃紅線的倒數第二行 我思考過後也只想得到22條之時效 但22一項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時效為三年 也不可能是一年... 用22二項又覺得很奇怪畢竟請求對象是發票人 想請問票據法厲害的各位 能否講解一下為何時效期間是一年呢? 又條文依據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25.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4693958.A.72A.html
QQdouble: 感覺是寫錯?我記得之前實務操作是三年,有錯請指正 05/31 19:50
juniorpenny: 應該是3年,才對!若有錯誤,請指正 05/31 20:10
KTjason: 之前在實務工作,印象也是3年啦 05/31 20:17
KTjason: 我猜啦,會不會因為要件是行使追索權之執票人 05/31 20:18
raul12: 本票三年,支票才是一年 05/31 20:19
KTjason: 所以他才寫1年? 05/31 20:19
KTjason: 希望有高手解答囉 05/31 20:19
aqwa: 寫錯了 是三年 05/31 21:30
ian537: 第123條行使的是"追索權",而不是付款請求權,追索權的時 07/17 00:19
ian537: 效應該是第22條第2項的一年,而不是第1項的3年,實務見解 07/17 00:19
ian537: 沒有認真去看執票人手中行使的是什麼權利,反而看到對象是 07/17 00:19
ian537: 本票發票人就開槍,通通認定為3年時效,然後法院見解錯誤 07/17 00:19
ian537: ,銀行實際操作就跟著錯下去,這就是現行狀況。 07/17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