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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政法一般處分和事實行為的分別,有點混亂,之前上林清老師的課,有上 到一題設置路燈太亮造成民眾失眠之救濟方式,老師解的是定義成公物之處分為 一般處分,所以走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但覺得好混亂,這樣事實行為和物的一 般處分變得分不出來,上課舉得事實行為那些像請求拆掉擋到門口的路橋之類的 回復原狀,這兩種要怎麼區分,有沒有高手能解答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4756174.A.85E.html
cindycincia: 法效性 設立路燈雖是事實行為 然若太亮影響到人民依 06/01 12:57
cindycincia: 法享有的居住權 應認為係一般處分 06/01 12:57
cindycincia: 跟著類似的觀念尚有日照權 06/01 12:57
cindycincia: 陸橋擋到家門口 當然影響到人民的基本權利 06/01 12:57
cindycincia: 所以就是法效性的差別 簡單看就是有沒有影響到人民法 06/01 12:58
cindycincia: 律上享有的權益 06/01 12:58
burgees: 事實行為只有四個: 06/05 21:31
burgees: 內部行為 實施行為 06/05 21:31
burgees: 觀念通知 強制措施 06/05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