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UL3: 1款都是經考試,但若是升等訓或只考過普考以下的,就適用2款06/05 15:24
→ RUL3: ,以學歷劃分且職務資歷加重06/05 15:24
謝謝RUL3的解釋。那麼薦升簡訓練第一款資格以外的是否為過去曾實行過的銓定資格考試
?
推 RUL3: 銓定資格考試是17條6項3款的用語吧~沒看很懂問題! 06/05 19:10
不好意思,我再重新敘述一次我的問題
這是任用法第17條第2項內的兩款資格: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
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六年者。
我的疑問是第二款裡面所敘述的是何種實例?
因為就算以升官等訓練取得薦任資格最高也只能升至八職等以下,若要升至九職等,
還是需要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那麼也就符合了第一款裡的資格。
所以我實在不明白第二款資格裡指的是哪一種情況。
或是我有甚麼地方忽略、觀念混淆,還請糾正我,這地方一直有疙瘩想弄清楚,
謝謝了~
推 Ivogore: 應該是舊法沒有薦8天花板的限制,後來有了但這邊也沒修法 06/05 21:12
→ Ivogore: 的實益就放著 06/05 21:12
推 faust218243: 我在這也頓了很久後來想想因該是他有寫施行細則前適 06/05 21:14
→ faust218243: 用!所以因該是在講舊升官等考制度換到新制度條件 06/05 21:14
喔..! 原來關鍵在舊法還沒加上的限制嗎
推 nlevta: 二款是舊分類職位制人員...這都是早年公務人員制度,還有 06/05 21:24
→ nlevta: 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不能參加簡任升官等訓練,除非先通 06/05 21:24
→ nlevta: 過薦任升官等考試 06/05 21:24
→ nlevta: 這和舊法有無限制無關,而且依之前的制度取得和高考相同 06/05 21:27
→ nlevta: 的資格,不因舊制廢除就喪失資格 06/05 21:27
→ nlevta: 如果有郭老師的書,應該是第二章人事體制的內容 06/05 21:30
我會去翻的。謝謝你的提示
推 jockey599: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 06/05 23:19
→ jockey599: 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 06/05 23:19
→ jockey599: 務人員條例第5條,如:通過專技人員高考轉任公務人員, 06/05 23:19
→ jockey599: 通常需有大學或獨立學院之資格,而轉任後任職至薦任第 06/05 23:19
→ jockey599: 九職等,即符合該規範 06/05 23:19
非常感謝! 有突破盲點的感覺
※ 編輯: keroming (36.224.195.193), 06/06/2016 00:02:03
推 nlevta: 考銓雖然分章節,但彼此關聯性大,前面基本觀念沒建好, 06/06 10:13
→ nlevta: 後面就會不知所云了,更慘的是,當考上實際看到同仁履歷 06/06 10:13
→ nlevta: 而不知其義,甚至造成損失,同仁是可以告你的 06/06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