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ailla0212: 我認為可以 理由是A地出售給丙後 丙乙間的租賃關係仍 06/12 17:41
→ sailla0212: 存在 當丙再讓售予丁時 仍符合土法104條之要件 06/12 17:43
→ sailla0212: 是故丁只得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06/12 17:48
恩恩,同意買賣不破租賃,可是假如照這個看法,甲未通知乙的這個情形不違法嗎?
而且這樣子是以乙主張丙丁之間的買賣契約無效。
那假如乙是對甲丙間的契約主張無效,那這樣子丙不就無權處分A地,而丁善意受讓
最後丁為土地所有權人,而乙只能對甲主張損害賠償。這樣又感覺土104的優先購買權
無用武之地..
推 YKC96: 頂多就 … 損害賠償 …不過也要舉的出受什麼損失 06/12 17:49
※ 編輯: boom21 (111.249.212.183), 06/12/2016 18:44:27
推 soulisten: 我認為可 丙售丁時 甲與乙租賃關係仍存在A地上 符合104 06/12 18:42
推 henrydai: 104是物權效力,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得請求登記機關 06/12 19:57
→ henrydai: 塗銷原本的移轉登記,但是過去了之後再移轉給善意第三者 06/12 19:58
→ henrydai: 就沒辦法了,實務很多,都是直接上法院 06/12 19:59
→ henrydai: 只能打那個善意第三者是否真的為善意 06/12 19:59
嗯嗯我自己是覺得善意受讓獲勝的機會比較大
不曉得henry大大有沒有實際的判例可以提供呢?
因為就我的認知,104條的先買權申請登記時
應該要檢附放棄先買權文件或是超過十天不答覆的證明吧
所以才會覺得實務上應該很少這種機會,登記機關會隨意的讓當事人登記
麻煩了,謝謝><
→ sjy0821: 推樓上講的 06/12 20:04
推 fisher790722: 如果土地被要回去,丁能向丙要求負權利瑕疵擔保責 06/12 20:11
→ fisher790722: 任 06/12 20:11
※ 編輯: boom21 (111.249.212.183), 06/12/2016 20:59:16
※ 編輯: boom21 (111.249.212.183), 06/12/2016 21:00:23
推 rainingkid: 幫環境組小丑推 06/12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