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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大概是 甲為已登記地A地所有權人,並將A地出租予乙,且乙在承租後在A地上建有房屋一棟 之後甲並未通知乙而將該A地出售給丙,而丙在之後又賣給善意的丁(皆已完成登記)。 想請問這個情況下 因為乙可以依土地法104條主張優先購買權 所以原本甲跟丙訂立的買賣契約不得對抗乙 那這樣子,乙還能主張因契約無效而有機會優先購買A地嗎? 1.假如可以的話,善意的丁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2.假如不行的話,表示丁已善意受讓, 所以無法塗銷該所有權,那這樣下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 因為這題目是自己想的,可能內容不盡完善 大致上是想要問當有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與善意受讓在一起時 會發生什麼樣的情況,又該怎麼處理 雖然實例上可能不太會發生這種事啦... 希望能聽點大家的意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12.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5723631.A.0D7.html
sailla0212: 我認為可以 理由是A地出售給丙後 丙乙間的租賃關係仍 06/12 17:41
sailla0212: 存在 當丙再讓售予丁時 仍符合土法104條之要件 06/12 17:43
sailla0212: 是故丁只得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06/12 17:48
恩恩,同意買賣不破租賃,可是假如照這個看法,甲未通知乙的這個情形不違法嗎? 而且這樣子是以乙主張丙丁之間的買賣契約無效。 那假如乙是對甲丙間的契約主張無效,那這樣子丙不就無權處分A地,而丁善意受讓 最後丁為土地所有權人,而乙只能對甲主張損害賠償。這樣又感覺土104的優先購買權 無用武之地..
YKC96: 頂多就 … 損害賠償 …不過也要舉的出受什麼損失 06/12 17:49
※ 編輯: boom21 (111.249.212.183), 06/12/2016 18:44:27
soulisten: 我認為可 丙售丁時 甲與乙租賃關係仍存在A地上 符合104 06/12 18:42
henrydai: 104是物權效力,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得請求登記機關 06/12 19:57
henrydai: 塗銷原本的移轉登記,但是過去了之後再移轉給善意第三者 06/12 19:58
henrydai: 就沒辦法了,實務很多,都是直接上法院 06/12 19:59
henrydai: 只能打那個善意第三者是否真的為善意 06/12 19:59
嗯嗯我自己是覺得善意受讓獲勝的機會比較大 不曉得henry大大有沒有實際的判例可以提供呢? 因為就我的認知,104條的先買權申請登記時 應該要檢附放棄先買權文件或是超過十天不答覆的證明吧 所以才會覺得實務上應該很少這種機會,登記機關會隨意的讓當事人登記 麻煩了,謝謝><
sjy0821: 推樓上講的 06/12 20:04
fisher790722: 如果土地被要回去,丁能向丙要求負權利瑕疵擔保責 06/12 20:11
fisher790722: 任 06/12 20:11
※ 編輯: boom21 (111.249.212.183), 06/12/2016 20:59:16 ※ 編輯: boom21 (111.249.212.183), 06/12/2016 21:00:23
rainingkid: 幫環境組小丑推 06/12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