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syphean (薛西佛斯)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的規定
時間Mon Jun 13 09:09:03 2016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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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撤職是不再是公務人員
免除職務是法院的決定
免職屬於行政懲處
若一個人受以上三種任一處分
哪一個是永遠不能再考國考
又哪一個還能再考國考呢
感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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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oodbearz: 懲戒法沒有免職,免除植物是嗜肉者的基本信念 06/13 09:11
→ goodbearz: 只有免除職務的懲戒法不得再任公務,也就不能再考國考 06/13 09:11
→ sisyphean: 感謝回答 那我想問那位郭冠英是被撤職嗎 06/13 09:16
推 goodbearz: 任用免職幾款不能補正的,例如內外之罪,也不能考國考 06/13 09:16
→ sisyphean: 因為後來他又考進省政府 06/13 09:17
→ goodbearz: 他沒有考,原就有資格,面試就可以進去 06/13 09:18
推 goodbearz: 簡單的說,除非任用禁止,不然都可以繼續考 06/13 09:27
→ a9301040: 職務/資格,兩者不同;考試/任用法律效果也不一樣 06/13 12:31
推 goodbearz: 樓上正確 考試任用是分開的沒錯 06/13 13:12
→ cindycincia: 面試根本就是XXX哈 06/13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