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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受領遲延 的問題 甲 向乙車行買車 約定10天後交車 乙10天後通知甲領車 甲到約定領車後隔三天後才領 在這三天過程中乙把車子停在車行門口(輕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被丙刮車 這樣 到底是 誰向丙請求賠償 如果是甲可是車子還沒交付 所有權沒移轉 用184條的話 是哪項權利被侵害 債權 ? 如果是丙 又要怎樣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5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067310.A.3B7.html
david816115: 個人認為乙依234已盡到提出給付之義務,所以自提出 06/16 22:24
david816115: 日起甲負受領遲延責任,受領遲延是權利之不行使,並 06/16 22:24
david816115: 非債務不履行,本題效果為可使乙免責,所以甲雖然受 06/16 22:24
david816115: 領遲延乙仍然得向甲請求履行債務,債務履行所有權移 06/16 22:24
david816115: 轉後甲再向丙請求184損害賠償。 06/16 22:24
chapeau: 想借標題延續問: 甲是否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因未交付 06/17 19:28
chapeau: 動產仍有所有權)?但對於此損害賠償乙有代償請求權是否 06/17 19:28
chapeau: 這樣。 另,侵權行為通常不包含債權(給原po^^)。 06/17 19:28
david816115: 從225II前段代償請求權要件出發思考,債務人因“前 06/18 00:25
david816115: 項給付不能”事由…,意思是指給付不能,所以本題若 06/18 00:25
david816115: 要跟代償請求權沾上邊的話,應該只能用227類推適用2 06/18 00:26
david816115: 25,但227的要件為“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本題加 06/18 00:26
david816115: 害人為丙第三人,所以這題應該無法適用代償請求權。 06/18 00:26
david816115: 反之,若丙為將車燒毀致乙給付不能,那麼甲就可以用 06/18 00:26
david816115: 225II向乙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搞不好甲乙買賣 06/18 00:26
david816115: 約定10萬,代償請求權能拿到50萬,那對甲反而賺40萬 06/18 00:26
david816115: 有利) 06/18 00:26
david816115: 以上是我的看法,有錯歡迎鞭xD 06/18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