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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版上大大 本魯最近讀考古題遇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裡面有規定以下對業者違反15條第一項有下列三種罰則 是否是根據情節輕重選擇裁罰類型?還是三種都必須裁罰?(如果都需裁罰是否有優先順序) 是否違反一行為一處分呢? 是否有分故意 或不故意? 是否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呢? 謝謝 第 4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第 49-2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 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 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 第 52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 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 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 入銷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173.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235190.A.180.html
a9301040: 罰鍰、沒入不同種的處罰,併罰;行政罰法24II 06/1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