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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若A違反173條而不小心燒死人, 是應以55條擇一重處斷, 還是50條數罪併罰呢? 若是主觀有殺人犯意而放火, 又會有差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45.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249077.A.3F0.html
cindycincia: 1.想像競合 一行為觸犯數法益06/18 19:28
cindycincia: 2.一樣 只是競合後成立殺人既未遂罪06/18 19:29
mm0107386: 主觀有犯意>271I06/18 19:29
mm0107386: 不小心燒死人>過失致死06/18 19:29
mm0107386: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06/18 19:29
cindycincia: 死=既遂06/18 19:29
了解,謝謝兩位熱心解答。 競合真的很亂,我好弱 ※ 編輯: akpaz (223.139.45.218), 06/18/2016 19:40:45
samilover: 不小心燒死人 就是過失致死 形成276跟173想像競合了吧06/18 21:18
※ 編輯: akpaz (223.139.45.218), 06/18/2016 21:45:34
ultratimes: 立法怠惰,不然這幾條應該要有加重結果 06/19 13:49
samilover: 主觀殺人犯意 就是為了殺人而放火 就朝271殺人犯去想了 06/19 17:39
samilover: 另外就是173的放火跟353的毀損想像競合 06/19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