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ch06: 推一個,基本上只有第三題寫得跟你不一樣,然後第一題有人06/20 06:26
→ lch06: 說可以討論320II06/20 06:26
推 kuanying108: 第4題我比較大疑惑是,要怎麼去涵攝乙餵奶有著手殺人 06/20 06:27
→ kuanying108: 這件事情上?06/20 06:27
推 jay111101: 第二題加重竊盜?06/20 06:41
推 tooda: 第二題不知可否討論背信罪?06/20 06:42
推 rickchris: 生母殺嬰不是生產時跟甫生產後大概五天而已06/20 06:48
推 zas0159: 樓上說的沒錯 不過我也認為可以點一下 題目有說滿一年女06/20 06:59
→ zas0159: 嬰 既然有強調滿一年 就是要件不符 多少可以帶一下不構06/20 06:59
→ zas0159: 成06/20 06:59
推 zas0159: 回某樓上 甲乙認為用花生可以引起過敏而死 而去餵食 餵06/20 07:03
→ zas0159: 食這個動作依主客觀混合理論已經著手了 至於他有沒有罪就06/20 07:03
→ zas0159: 看你採重大無知還是具體危險06/20 07:03
推 son2356: 第二題我寫間接正犯不知可不可以06/20 07:12
推 weiweiya: 只有我寫不作為竊盜嗎哈哈哈哈哈哈06/20 07:20
推 s1001234: 第二題加重竊盜是因為甲未獲屋主同意侵入住居吧06/20 07:20
推 jay111101: 題目不是寫代班??怎麼還會算侵入住居....06/20 07:25
推 lch06: 當然是侵入住居阿,難道社區警衛或保全可以隨便進去別人家06/20 07:40
→ lch06: 裡面?06/20 07:40
→ lch06: 第四題,他已經餵食了,所以著手簡單帶過就好,寫個無論依06/20 07:43
→ lch06: 形式 實質 主客觀混合說皆該當著手就好,不要浪費筆墨在這06/20 07:43
→ lch06: 不是考點的地方 06/20 07:43
※ 編輯: dswen (220.134.40.97), 06/20/2016 08:06:47
推 kuanying108: 如果是主客觀混合理論脈絡的確是著手,但乙若採客觀06/20 09:01
→ kuanying108: 理論的不能犯概念下去審,可能是未著手所以無危險, 06/20 09:01
→ kuanying108: 這樣甲就無法依限制從屬成立教唆犯了。所以我才會問06/20 09:01
→ kuanying108: 著手怎麼涵攝。06/20 09:01
推 kuanying108: 因為客觀未遂理論下著手判斷不會管行為人主觀認知,06/20 09:13
→ kuanying108: 那一般人看到乙餵小孩喝花生牛奶,會覺得她在著手殺06/20 09:13
→ kuanying108: 人嗎?就是我覺得疑惑的地方。我覺得本題只有用主客觀06/20 09:13
→ kuanying108: 混合才過的了著手這關。06/20 09:14
→ goodbearz: 第二題似乎都不討論背信?06/20 10:08
→ goodbearz: 非事前難以預料、迴避,花生難以論障礙06/20 10:09
推 SoloRedX: 請問罪刑一定要跟補習班一樣嗎?寫錯罪就直接沒分嗎?06/20 13:09
推 arise119044: 樓上+1 也想問06/20 13:12
推 ddddd014: 覺得吃花生就算有部分人會過敏仍在容許風險內06/20 13:16
推 ddddd014: 不覺得有刑法意義上的危險,確信會死是重大無知06/20 13:18
推 yoyogirlx: 我也寫是重大無知 == 唉 單純是因為覺得這樣給他判殺人06/20 14:34
→ yoyogirlx: 未遂有點嚴苛06/20 14:34
推 karasumi: 我第一題只寫到過失傷害+因果論,第二題我寫加重竊盜共06/20 14:41
→ karasumi: 同正犯跟幫助犯的論述,第三題我寫圖利,偽造公文書加06/20 14:41
→ karasumi: 行使去競合,第四題我寫不能未遂,論重大無知,加教唆共06/20 14:41
→ karasumi: 犯從屬形式,感覺跟大家好像有點落差,我字很醜,文筆也06/20 14:41
→ karasumi: 不夠有法感,有點擔心崩盤不到40…… 06/20 14:41
推 jerry1919: 題目有提到甲跟乙說餵花生會過敏死亡 但第26條寫無危險06/20 15:01
→ jerry1919: 不罰 所以還是無罪06/20 15:01
補充一下
第二題當然也可以審背信
但一定不會過(受託的並非處理財產任務,也沒有裁量權)
至於第四題
採取客觀說一路到底的日本人,其實是把26條定位成「不法」,所以依照日派其實還是要
先審查有無26條。如果採肯定則根本沒有不法,共犯也無法附儷。個人認為這樣其實蠻不
合理的啦
至於部分板友認為,吃花生頂多是有可能會死又不是一定會死。所以仍是重大無知。
這邊要說明的是重大無知的判斷,不是看機率的高低,而是看行為人的計畫有無違背公認
的常態科學觀,最常舉的就是和菊花茶墮胎。或是行為人誤以為加砂糖會導致人死亡。
至於本題「吃花生過敏死」有沒有,說實在不好判斷,個人認為既然題目有說醫學報告、
國外報導 加以佐證。似乎沒有背離已知的常態科學觀。所以傾向認為成立障礙未遂。(不
過題目文字寫的蠻曖昧的,寫成立重大無知好像也不是不行)
撇開重大無知的問題,個人覺得有疑問的是這題的殺人行為。吃花生會過敏死也是機率的
問題。就像有愛滋病者故意與人發生不安全性行為。這樣算不算殺人?
其實蠻有討論空間的,不過我想出題老師應該不是考這個點就是。
※ 編輯: dswen (111.80.110.239), 06/20/2016 16:09:44
推 cindycincia: 第二題中性幫助要寫才行 不是可寫可不寫 06/20 17:37
→ cindycincia: 代班換班原本就是中性行為 但因為丙有特殊認知 方要 06/20 17:39
→ cindycincia: 論罪 06/20 17:39
推 cindycincia: 第一題的阻塞通道因為小題大作 要寫間接故意 容任理 06/20 17:40
→ cindycincia: 論 06/20 17:40
推 cindycincia: 第三題的213 216競合僅論行216 06/20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