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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執行機關強制拆除人民的違建是間接強制中的「代履行」嗎? 但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二項,關於強制執行方法的第二款有「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 築物或其他處所」,似乎和拆除違建很類似。 我的上課筆記是記拆除違建為代履行,那麼怎樣的狀況才是上述第28條第二項第二款的例 子呢? 懇請大家解惑,3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24.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486721.A.9A6.html
jay111101: 間接強制優先原則,無法代履行才能用直接強制 06/21 13:33
HtcNewOne: 限期履行義務 逾期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代履行 反之怠金 06/21 13:50
elva072001: 拆除住宅是直接強制 06/21 15:08
wakke: 是間接 實務上直接強制會無法討回履行費用 所以不敢直接 06/21 15:29
wakke: 除非拆除業者也不願意代拆(個案特殊) 行政機關才會直接強制 06/21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