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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願課本上有一題: 甲幫助乙夫之妻子丙,與丁通姦! 1.乙對甲提告,效力及於? 2.乙對丁提告,效力及於? 3.乙對甲、丙提告後,撤回對丙告訴,效力及於? 想法: 我有google了一下,有人說通姦沒有幫助犯,那表示甲就無罪囉,也不用討論下去了。 課本給的答案 1.效力及丙丁 2.效力及甲丙;黃東熊認為只及甲。 3.告訴及於甲(幫助犯?)。撤回效力不及丁,但及甲。 。。。。。。。。。。。。。。。。。。。。 疑點 a. 依照黃東熊的見解,那第一題應該也不及丙? b. 甲究竟扮演什麼角色? c. 如果通姦有共犯,那甲應該屬於無特定關係之相對告訴乃論的類型?所以不及丙? 已經有點混亂了,還請板友解說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20.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501238.A.CB8.html ※ 編輯: tcfsh168 (42.73.120.225), 06/21/2016 17:40:17
Friess: 通姦是己手犯,僅他人不能成立正犯而已,狹義共犯仍成立 06/21 17:40
asd065: 把239但書看仔細一點 06/21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