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如題 輕瑜解題書上提到 關於兩者間之競合 戴老師採1146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於1146罹於時效後真正繼承人雖得主張767 但他造得援引此作為抗辯 林老師則採自由競合的見解 非真正繼承人之抗辯權仍不得對抗767 想問若想依實務見解作答,應該採何一見解較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67.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745024.A.A85.html
yaudeh: 40台上730判例 06/24 20:24
ppingin: 實務見解如你所引內容,縱使原告僅主張767,被告亦得主張 06/25 00:40
ppingin: 1146之時效抗辯,無須以原告主張1146為必要。 06/25 00:40
PTTPeace: 感謝 06/25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