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chlaw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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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97年司法官刑訴
時間Sun Jun 26 14:47:21 2016
我覺得甲乙是通姦罪共同正犯,343準用267起訴不可分,
就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對提自訴效力及於甲
之後丙再提告訴,檢察官依323二項應停偵移送法院
如錯還請指教...
※ 引述《clarinaser (康瑞斯)》之銘言:
: 甲男與乙女通姦,被乙夫丁查獲,甲男與乙女共同傷害丁。甲男妻子丙先委任律師對乙女自訴通姦,再對甲男告訴通姦....以下略
: 檢察官對於丙女告訴甲男通姦罪應如何處理?
: 高點金台大解題
: 符合323第一項但書
: 依照323條第二項停止偵查,移送自訴法院
: 請問一下,金台大是不是解答錯了
: 因為這題是不同被告應該不是同一案件吧
: 而且323應該是用在先告訴後自訴的情形
: 但是本題應該是先自訴後告訴
: 麻煩大家幫我指正一下
: 本題是不是應該討論檢察官可否將案件移送到自訴法院
: 可是這樣會違反321立法意旨
: 所以應該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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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iepa: 通姦罪是己手犯,無從成立共同正犯。刑訴267是指犯罪事實 06/26 14:57
→ giepa: 刑訴266 自訴準用公訴沒有主觀不可分的效力 06/26 14:59
→ aaaaa66666: 自訴不可分是單一案件的問題 如果就單純討論第一題是 06/26 15:10
→ aaaaa66666: 沒有單一性的問題 06/26 15:11
→ aaaaa66666: 還有通姦罪是必要共犯裡的對向犯 不是共同正犯 討論告 06/26 15:12
→ aaaaa66666: 訴不可分還有點實益 06/26 15:12
→ si87037: 可是323II法條說知有自訴在先檢應停止偵查? 06/26 15:22
→ aaaaa66666: 阿問題是就對甲的訴訟關係上題目的論述是丙先告訴 丁 06/26 15:23
→ aaaaa66666: 再自訴啊 06/26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