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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某地其上蓋有廟宇一座,廟方主張系當初法令不許可,所以委由甲代為購地, 後某甲死亡由其子乙繼承,然嗣後由於甲曾替人做連保,債權人發現甲人擁有該筆土地, 問題如下 1.如該筆土地未辦理登記可否對抗債權人?法令依據? 2.該筆土地購於民國70年代,後法條修正財團法人登記形式化,則不作為之後果系自身權 利怠惰所以對廟方是否相當不利? 3.如地價稅係由廟方負責,是否可以此主張借名登記?抑或可能被認為是土地租借契約的 一部分? 拜託各路大神的解惑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0.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7221181.A.1B3.html
Jeffery71: 廟方要能舉證是借名。咕狗借名登記。如果是實際遇到問 06/30 10:09
Jeffery71: 題,該去別版問喔 06/30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