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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俸給法第7條第一項,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敘該官等最低職等本俸一級 又第15條第一項, 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 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簡單舉例好了, 假設現任 委五 敘 年功俸四級(430俸點),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後任薦六, 那麼請問是該敘薦六 本俸一級(385俸點) 還是 本俸四級(430俸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3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7453866.A.D1B.html
fourfan: 六本四 07/02 18:41
emily6637: 六本四喔 07/02 19:40
謝謝。居然就這麼單純 可是看了總覺得很亂,有"一下這樣一下那樣"的感覺 ※ 編輯: keroming (36.224.230.4), 07/02/2016 20:14:32
second137: 看俸給表啦,同一個俸點晉級,委5拉到薦6,俸給不會少 07/02 21:38
emily6637: 俸點不變 俸級橫對 07/02 22:19
tt6380: 換敘同俸額 07/02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