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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甲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故遭人民毆傷,導致殘廢。甲受傷期間,醫療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取殘廢給付。嗣後甲向滋事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應扣除該等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 (A)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均應扣除 (B)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均不應扣除 (C)僅扣除醫療費用,不扣除殘廢給付 (D)僅扣除殘廢給付,不扣除醫療費用 答案b 請問是因為不適用216-1嗎? 那假如甲是遭車撞而非被毆傷,用健保法95第一款,強制責任險第32條,則得出可以扣除 所以健保法跟強制汽車責任險法乃216-1的特別規定而優先適用,這樣邏輯正確嗎? 如為正確 請問還有類此的其他特別規定嗎? 謝謝大家幫忙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113.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7874042.A.C65.html
syldsk: 邏輯上,我撞到你不用賠,因為你有保險,怎麼想都怪怪的 07/07 15:33
Mellrince: 健保跟殘廢給付是甲自己出錢才有的待遇 07/07 17:13
refreshments: 不管怎樣打人的都要賠錢,即使甲受有保險給付 07/08 11:42
refreshments: 日後保險公司也會跟肇事者求償,所以賠償均不應扣除 07/08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