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wife (miss Will)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民法全民健保問題
時間Thu Jul 7 14:47:20 2016
25 甲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故遭人民毆傷,導致殘廢。甲受傷期間,醫療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取殘廢給付。嗣後甲向滋事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應扣除該等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
(A)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均應扣除
(B)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均不應扣除
(C)僅扣除醫療費用,不扣除殘廢給付
(D)僅扣除殘廢給付,不扣除醫療費用
答案b
請問是因為不適用216-1嗎?
那假如甲是遭車撞而非被毆傷,用健保法95第一款,強制責任險第32條,則得出可以扣除
所以健保法跟強制汽車責任險法乃216-1的特別規定而優先適用,這樣邏輯正確嗎?
如為正確 請問還有類此的其他特別規定嗎?
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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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yldsk: 邏輯上,我撞到你不用賠,因為你有保險,怎麼想都怪怪的 07/07 15:33
→ Mellrince: 健保跟殘廢給付是甲自己出錢才有的待遇 07/07 17:13
→ refreshments: 不管怎樣打人的都要賠錢,即使甲受有保險給付 07/08 11:42
→ refreshments: 日後保險公司也會跟肇事者求償,所以賠償均不應扣除 07/08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