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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駕駛為業,某日甲駕駛小客車載貨之途中疏未注意,撞倒騎乘機車之乙(乙無任何過 失)。乙的機車全損報廢(原車價 4 萬元,已使用 1 年,市價為 2 萬 3 千元)。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民法第 125 條可在事故發生 10 年之後對甲請求損害賠償,甲不得拒絕 (B)乙依民法第 196 條,得請求機車損害賠償 2 萬 3 千元 (C)乙依民法第 213 條第 3 項,得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D)乙不須定期催告,即得請求 2 萬 3 千元之損害賠償 答案是D 我想問的是為何B不對呢? 是因為196的「不法」不包括「疏失」嗎? 又D的法條(或實務見解)依據何在呢? 才疏學淺 還請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66.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032307.A.18C.html
chengtingXD: B錯,因為是以213請求2萬3,不是196 07/09 12:40
chengtingXD: D因為已全損不能回復,所以不用催告吧 07/09 12:42
chengtingXD: B是以215,說錯 07/09 12:45
haohaobobo: 196有學者認為是適用於物未全毀的情形 07/09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