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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給付遲延的條文,我有點不懂。 民法230: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231的其中一部分: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 意思是:首先要確定是不是債務人的責任;如果是,他責任就大了,就算因不可抗力因素 而造成,他也要負責?@@ (除非他如231後半段:"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請問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以上這兩個條文,不會有曖昧或互相衝突的可能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99.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8222365.A.B9B.html
jiang2358: 231是指債務人遲延 跟230會互相衝突嗎..? 07/11 16:00
J7565J: 231遲延中的不可抗力事由,難道不會同時也是230造成遲延 07/11 16:10
J7565J: 的因素嗎?總覺得有點微妙 07/11 16:10
sailla0212: 不會吧 時間點的問題呀 230是因該事由造成債務人未能 07/11 17:30
sailla0212: 如期履行債務 231是指已經給付遲延了 "在遲延中"如發 07/11 17:34
sailla0212: 生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損害 仍然要負責(誰叫他要遲延~) 07/11 17:36
sailla0212: 不知這樣說有沒有幫到你?! XD 07/11 17:38
wt7410: 基本上你理解正確,至於231條2項但書是指損害與遲延間無因 07/11 18:37
wt7410: 果關係之情形。 07/11 18:37
wt7410: 230、231不會衝突,遲延不可歸責債務人=230無須負責,可歸 07/11 18:37
wt7410: 責=231負不可抗力之責。 07/11 18:37
wt7410: 回你推文,231條不可抗力是對於「損害」,230條不可歸責是 07/11 18:38
wt7410: 對於「給付遲延」二者不同層次。 07/11 18:38
J7565J: 可能我想太多了。謝謝各位 :) 07/1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