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ason0808: 老師上課有教第一題,請問是哪位老師?07/12 18:58
推 s310213: 你的老師是誰啊?@ @07/12 19:13
推 Wolfgang: 原來聚眾丟雞蛋妨害公務無罪(筆記)07/12 19:25
推 hedy498: 我覺得第一題就是某個教授的獨門案器07/12 19:26
→ tamama000: 侮辱公署最?07/12 19:27
→ hedy498: 出在高考真的很無言,07/12 19:28
推 tn00126511: 丟雞蛋我有寫140第一項 07/12 19:46
推 ptt0219: 第二題不是一句到位教授自己編出來的例子,結果立法諸公07/12 19:49
→ ptt0219: 還當真,抄進了立法理由~~07/12 19:49
推 winu: 立委水準意外嗎?07/12 20:29
sorry
對不起我錯了~ 〒△〒
我以為是不是刑法不罰
但我的對 好像都錯!!!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5.239), 07/12/2016 21:59:29
推 yijoull: 丟雞蛋完全無罪?07/12 21:58
刑法有管丟雞蛋嗎?
因為這很微小
類似偷紙張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5.239), 07/12/2016 22:01:22
→ chris920309: 中姐姐!!!!!!早餐來顆雞蛋,營養滿分! 07/12 22:08
克里斯晚安 晚上要作好夢!
※ 編輯: dosandonts (114.42.135.239), 07/12/2016 22:12:48
→ Solie: 刑法不是只有論罪嗎?多小罪都要論,微罪不舉是刑訟吧。 07/12 22:32
→ Solie: 微罪不舉是刑事訴訟 07/12 22:32
推 Zyth: 刑法140的客體非公署機關之建築物 07/12 23:05
→ Zyth: 微罪不舉喔,不可罰的違法性嗎,74年台上2225判例參照 07/12 23:05
推 Zyth: 更正74台上4225 07/12 23:08
→ Zyth: 但這論點被林山田老師批評就是 07/12 23:08
→ ufo15526368: 加重侮辱罪吧 輕微?! 07/12 23:09
→ goodbearz: 聚眾妨害公務,施以強暴雞蛋,另涉污辱公務員 07/12 23:41
→ goodbearz: 污辱公署....不覺的怪怪的嗎 07/12 23:41
推 lilybest: 至少有侮辱公務員吧? 07/12 23:42
→ NT500: 丟一般人雞蛋都可以成立公然侮辱了… 07/12 23:58
我懂了 我把丟雞蛋當作是普通傷害罪 覺得沒有侵害身體法益
※ 編輯: dosandonts (114.44.104.130), 07/13/2016 00:02:20
推 pkgameover: 我寫完妨礙公務覺得很空虛,還加寫309耶哈哈 07/13 01:03
推 happy8456: 第三題只有我覺得考點是在共犯嗎? 07/13 09:10
推 pkgameover: 不會啊,我也是寫共犯,只是罪名只有妨礙公務跟公然侮 07/13 09:27
→ pkgameover: 辱 07/13 09:27
→ cindycincia: 丟雞蛋聚眾妨害公務無罪...... 07/13 14:12
推 Pours: 我有個疑問,丟一顆雞蛋也許是公然侮辱,丟很多顆雞蛋還會 07/14 01:02
→ Pours: 只是公然侮辱嗎? 07/14 01:02
推 Crazyloveyou: 當然啊 你被丟的時候 在公眾場所 隨時有人進出的話 07/14 21:03
→ Crazyloveyou: 都可以隨時被看見的話 你的尊嚴就會受損了啊不是嗎 07/14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