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amesg520: 你理解基本都對,因為不同不可分有不同目的,告訴不可 07/18 00:06
→ jamesg520: 分是基於訴訟經濟,訴訟要件的補充,既判力不可分是基 07/18 00:06
→ jamesg520: 於一事不二罰的概念,本質上不太一樣 07/18 00:06
→ jamesg520: 不過我不覺得妳那邊要提偵查不可分,那是在否定不起訴 07/18 00:08
→ jamesg520: 或緩起訴不可分的 07/18 00:08
→ jamesg520: 但學說覺得這並不合理,就是沒提告訴還被判到,為什麼 07/18 00:16
→ jamesg520: 呢,他們順有罪有罪始有起訴不可分,根據控訴原則,起 07/18 00:16
→ jamesg520: 訴範圍才是審判範圍,那如果已經一部無罪怎麼會有不可 07/18 00:17
→ jamesg520: 分,你的懷疑是正常的 07/18 00:17
→ jamesg520: 然後不可分算刑訴很難的地方,搞不懂是正常的 07/18 00:25
→ jamesg520: 最後 告訴不可分 起訴不可分 既判力不可分是不一樣的 07/18 00:32
推 jamesg520: 抱歉我補充一下,而且不可分又分又分主觀不可分跟客觀 07/18 00:51
→ jamesg520: 不可分 07/18 00:51
→ jamesg520: 我也常忘……這次也挫敗嘻嘻 07/18 00:51
→ jamesg520: 如果有錯還請大家指教了 感謝 07/18 01:06
推 ilovejoke: 蛤 既判力會及於戊嗎 07/18 02:44
→ jamesg520: 如果你認為是單一犯罪事實,根據起訴不可分就會 07/18 11:32
推 lightning17: 丁戊告訴權分別行使,故無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告 07/22 16:48
→ lightning17: 訴客觀不可分須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一人享有。 07/22 16:48
推 lightning17: 告訴不可分與起訴(審判)不可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07/22 16:50
→ lightning17: 前者重被害人訴追;後者重案件的範圍。 07/22 16:50
推 eric82420: 我也覺得不合理,然後好像看到一些書提到,學者有認為 08/16 17:53
→ eric82420: 戊的部分因為沒有審理可能性,所以值得檢討 08/16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