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oa01: (2)戊沒告,為什麼要下判決 07/17 14:26
→ ff373868: 因為是一個訴訟客體,無訴訟條件應以形式判決終結審判 07/17 14:29
→ ff373868: 避免誤會,(1)是戊向檢表示不告。(2)是戊未表明,檢 07/17 14:34
→ ff373868: 方只就丁部分起訴。 07/17 14:34
→ ff373868: 而有偵.審程序上處理的不同 07/17 14:34
推 louis0071234: 請問 (2)法院若為就戊部分下不受理判決會有379受請 07/17 14:50
→ louis0071234: 求事項未予判決問題? 07/17 14:50
→ louis0071234: 未 07/17 14:50
推 cindycincia: 有判決呀 只是訴訟條件不具備才不受理 之後又因為既 07/17 15:21
→ cindycincia: 判力不可分才有在後面的免訴 07/17 15:21
→ ff373868: 不會有379的問題呀~有繫屬當然要以判決終結。而302免訴 07/17 15:27
→ ff373868: 跟303不受理都是“判決”喔(只是為形式判決罷了) 07/17 15:27
推 louis0071234: 所以一方面三人對丁部分判決無罪 而對戊因無告訴而 07/17 15:58
→ louis0071234: 為不受理判決 本來欠缺形式訴訟條件還有審判可能 但 07/17 15:58
→ louis0071234: 因三人係出於一行為而該部分又受無罪判決 故有既判 07/17 15:58
→ louis0071234: 力 縱事後戊再為告訴也沒救 這樣白話理解不知道有沒 07/17 15:58
→ louis0071234: 有錯? 07/17 15:58
推 louis0071234: ps.請問一下這邊為何不會有有罪+有罪始不可分的問題 07/17 16:11
→ louis0071234: 是不是本題起訴是全部而非一部 07/17 16:11
→ louis0071234: 所以沒有已起訴部分和未起訴部分均構成犯罪始生不可 07/17 16:11
→ louis0071234: 分這概念? 07/17 16:11
推 t7050976: 針對(2)→主觀不可分,刑訴第266,數個被告刑法權各別存 07/17 22:00
→ t7050976: 在,自非單一案件。 07/17 22:00
推 t7050976: 因此未經起訴,不告不理,不告而理(不受理判決),則為 07/17 22:08
→ t7050976: 訴外裁判 07/17 22:08
推 louis0071234: 所以意思是法院不用下不受理判決?但最後既判力仍及 07/17 22:32
→ louis0071234: 於戊? 07/17 22:32
→ louis0071234: 大家說法都不一樣 好難依循@@ 07/17 22:32
→ a9301040: 一部有罪,而他部無罪免訴不受理部分,在理由中說明即可 07/17 22:48
→ a9301040: 上述方式,是檢察官全部起訴,但一罪的情況下之處理方式 07/17 22:51
推 jamesg520: 原來大家在這裡哈哈,原po下不受理判決是對的,我沒討 07/18 01:21
→ jamesg520: 論到,然後誠如原po說的,不可分有些根本對不起來或有 07/18 01:21
→ jamesg520: 矛盾,更難的不可分的判決更亂,搞不清楚啦 07/18 01:21
→ jamesg520: 要不要下判決跟客觀起訴不可分有關,跟告訴不可分無關 07/18 01:22
→ jamesg520: 原原po對有罪有罪的懷疑就是學說的批評 07/18 01:26
→ jamesg520: 回t大,題目是向甲乙丙提公訴 07/18 01:41
→ jamesg520: a案(甲打丁戊)b案(乙打丁戊)c案(丙打丁戊),三案 07/18 01:41
→ jamesg520: 的客觀不可分有及於戊啊(這裡把有罪有罪忘掉) 換句 07/18 01:41
→ jamesg520: 話說 用實務67 10th的看法,根本自相矛盾 用有罪有罪 07/18 01:41
→ jamesg520: 看因為無罪無不可分是訴外裁判,用一事不二罰逆推回來 07/18 01:41
→ jamesg520: 不是訴外裁判 07/18 01:41
推 jacinta123: (2)的部分,因戊沒有要告,所以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 07/18 09:59
→ jacinta123: 決,但基於ㄧ案ㄧ訴ㄧ判,所以只會在判決理由欄中說 07/18 09:59
→ jacinta123: 明 07/18 09:59
推 louis0071234: 這樣表面上67年和37特覆好矛盾 考場寫題目是不是還 07/18 11:15
→ louis0071234: 是以有罪有罪不可分的概念一以貫之呢?目標是考司法 07/18 11:15
→ louis0071234: 四等 07/18 11:15
→ jamesg520: 刑訴有時候實務見解是不合理的(學說批翻了),但考試 07/18 11:39
→ jamesg520: 又非常以實務為準,我覺得妳考試要看,像這種題目很明 07/18 11:39
→ jamesg520: 顯考67 10th. 你就忘掉37特覆 不然根本寫不到考點 07/18 11:39
→ jamesg520: 不要死抓某個見解不放 我的經驗啦 你也可以再問問別 07/18 11:39
→ jamesg520: 人 07/18 11:39
推 newfrank: 單一性案件本來就有這種欠缺訴訟條件經審判無實質既判力 07/18 13:31
→ newfrank: 或未經審判反受既判力拘束,使得既判力擴張與全部有罪方 07/18 13:31
→ newfrank: 有審判不可分的矛盾存在。 07/18 13:31
→ newfrank: 在研所修課時的最高院法官也承認這裡有矛盾。 07/18 13:31
→ newfrank: 考試時建議還是以題目為準,問什麼就答什麼,當然也是可 07/18 13:31
→ newfrank: 以在最後一段寫這種矛盾見解當作加分啦! 07/18 13:31
推 waiting5566: 實務見解似乎認為沒有告訴就不會有不可分欸 07/18 19:55
推 waiting5566: 72台上5811 07/18 20:00
→ waiting5566: 所以應該不用下不受理吧 07/18 20:01
※ 編輯: ff373868 (223.140.32.123), 05/25/2017 21: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