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SUS: 你都說了是法律,理論上還是要受憲法控制 07/17 19:12
當然,但界線究竟在什麼地方?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意即以維護社會秩序為理由,仍得以法律限制之,不是嗎?
※ 編輯: chungrew (1.165.73.236), 07/17/2016 19:29:28
推 HSUS: 再講下去就很深了,大法官違憲審查會有一套模型,你可以去 07/17 19:40
→ HSUS: 翻司律的參考書看看 07/17 19:40
→ xj370793: 啥鬼....緊急命令本來就相當於法律而且優先適用了 07/18 12:04
→ xj370793: 定位也寫的很清楚了,為了避免緊急危難和重大變故,在法 07/18 12:08
→ xj370793: 理上有所謂所謂緊急不適法,憲法上授權依據就只有行政院 07/18 12:08
→ xj370793: 會議決議跟總統發布而已 07/18 12:08
→ xj370793: 你自己自己想想,如果不優適用,難道定了緊急命令還適 07/18 12:10
→ xj370793: 用普通刑法?那訂這個緊急命令要幹嘛?要如何應付緊急情況 07/18 12:10
→ xj370793: 23條也很清楚了,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 07/18 12:20
→ xj370793: 者可以限制,這沒有什麼問題阿 07/18 12:20
→ xj370793: 你如果要精確的界限就要去翻學者的書了,這個很少人在討 07/18 12:22
→ xj370793: 論的 07/18 12:22
→ chungrew: 謝謝指教 07/18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