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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如下: 一、甲工作忙碌,乃授權其十九歲之子乙,代理他向丙購車一部。試問:(25 分) 甲 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若丙將車輛及有關證件交予乙,約定應由買受人向監理機 關辦理登記,因買受人 逾期未辦理該登記手續,稅捐機關仍以出賣人丙為納稅名義人, 仍向丙徵收相關 稅捐,出賣人丙於繳納後,能否向買受人請求返還上開稅捐費用? 疑問: 第一小題甲丙的買賣契約有效沒有問題 但第二小題,部分網路擬答是認為甲為給付遲延,部分是寫受領遲延, 我個人認為是甲是受領遲延, 因為在這題當中債務人是丙,債權人是甲, 給付遲延應該是指債務人丙逾期未交付車子吧, 所以本題中是甲沒有去做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該是受領遲延對嗎? 如果是受領遲延,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應負延遲責任, 但對於出賣人丙能不能請求買受人甲返還稅捐費用,似乎不能適用第240條規定欸, 因為第240條規定只有針對提出(提存物)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能提出請求, 所以出賣人甲是否就不能請求返還費用了呢?? 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26.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9181600.A.359.html
newfrank: 題目已經給方向了,既然約定由買受人辦理登記,表示登記 07/22 18:42
newfrank: 債務由甲負擔,甲逾期未登記就是給付遲延。 07/22 18:42
所以意思是"約定買受人辦理登記"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個契約,所以是一個新的債, 而"辦理登記"這個債的債務人是甲,債權人是丙,是這樣嗎?
fang300: 我的解題書好像是寫丙能對甲主張免負擔稅捐的不當得利 07/22 19:51
但是所有權仍登記在丙名下耶,所以應該不算是無法律上原因吧?? ※ 編輯: ch8826xx (118.165.26.100), 07/22/2016 20:00:35 ※ 編輯: ch8826xx (118.165.26.100), 07/22/2016 20:11:26
fang300: 不是喔 車是動產 交付時就已移轉所有權 向監理機構登記只 07/22 20:22
fang300: 是行政上的登記 07/22 20:22
newfrank: 那個... 07/22 20:58
newfrank: 我想你沒注意到這題是買賣汽車,動產所有權移轉於意思表 07/22 20:58
newfrank: 示合致並交付時生效,所以當乙受領該車時,甲就取得汽車 07/22 20:58
newfrank: 所有權了(這裡另有債務履行為禁止雙方代理例外事由的小 07/22 20:58
newfrank: 爭點)。 07/22 20:58
newfrank: 既然甲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表示已盡其受領義務,那麼登 07/22 20:58
newfrank: 記義務又是啥呢?登記義務乃稅捐機關為確定牌照稅納稅義 07/22 20:58
newfrank: 務人所課與者,我覺得比較像是為確保買賣關係明確的從給 07/22 20:58
newfrank: 付義務,而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危險原則上自交付 07/22 20:58
newfrank: 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既然甲藉由乙占有該車,本於利益與危 07/22 20:58
newfrank: 險同時存在的精神,甲丙約定登記義務由甲負擔也很合理, 07/22 20:58
newfrank: 現在甲未盡登記義務,致使稅捐機關仍以丙為納稅義務人, 07/22 20:58
newfrank: 所課徵的稅捐就是因甲從給付義務遲延所生的損害。 07/22 20:58
newfrank: 另外,我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納稅義務人是採形式認定標準還 07/22 20:58
newfrank: 是實質認定標準,上面是以形式認定標準的解法,如果是實 07/22 20:58
newfrank: 質認定標準,那2樓說的不當得利也是一個方向。 07/22 20:58
糟糕我有點茫了XD 請問登記義務的義務人甲也就是債務人, 那麼登記義務的債權人是 丙沒錯嗎?(債權人應該不是稅捐機關吧?) 所以還是丙可以以甲逾期未履行"辦理登記"之義 務,造成給付遲延為理由,要由損害賠償,這樣對嗎? ※ 編輯: ch8826xx (118.165.26.100), 07/22/2016 22:08:03
newfrank: 嗯,我覺得登記義務的債權人是丙。 07/22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