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ewfrank: 題目已經給方向了,既然約定由買受人辦理登記,表示登記 07/22 18:42
→ newfrank: 債務由甲負擔,甲逾期未登記就是給付遲延。 07/22 18:42
所以意思是"約定買受人辦理登記"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個契約,所以是一個新的債,
而"辦理登記"這個債的債務人是甲,債權人是丙,是這樣嗎?
推 fang300: 我的解題書好像是寫丙能對甲主張免負擔稅捐的不當得利 07/22 19:51
但是所有權仍登記在丙名下耶,所以應該不算是無法律上原因吧??
※ 編輯: ch8826xx (118.165.26.100), 07/22/2016 20:00:35
※ 編輯: ch8826xx (118.165.26.100), 07/22/2016 20:11:26
→ fang300: 不是喔 車是動產 交付時就已移轉所有權 向監理機構登記只 07/22 20:22
→ fang300: 是行政上的登記 07/22 20:22
推 newfrank: 那個... 07/22 20:58
→ newfrank: 我想你沒注意到這題是買賣汽車,動產所有權移轉於意思表 07/22 20:58
→ newfrank: 示合致並交付時生效,所以當乙受領該車時,甲就取得汽車 07/22 20:58
→ newfrank: 所有權了(這裡另有債務履行為禁止雙方代理例外事由的小 07/22 20:58
→ newfrank: 爭點)。 07/22 20:58
→ newfrank: 既然甲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表示已盡其受領義務,那麼登 07/22 20:58
→ newfrank: 記義務又是啥呢?登記義務乃稅捐機關為確定牌照稅納稅義 07/22 20:58
→ newfrank: 務人所課與者,我覺得比較像是為確保買賣關係明確的從給 07/22 20:58
→ newfrank: 付義務,而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危險原則上自交付 07/22 20:58
→ newfrank: 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既然甲藉由乙占有該車,本於利益與危 07/22 20:58
→ newfrank: 險同時存在的精神,甲丙約定登記義務由甲負擔也很合理, 07/22 20:58
→ newfrank: 現在甲未盡登記義務,致使稅捐機關仍以丙為納稅義務人, 07/22 20:58
→ newfrank: 所課徵的稅捐就是因甲從給付義務遲延所生的損害。 07/22 20:58
→ newfrank: 另外,我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納稅義務人是採形式認定標準還 07/22 20:58
→ newfrank: 是實質認定標準,上面是以形式認定標準的解法,如果是實 07/22 20:58
→ newfrank: 質認定標準,那2樓說的不當得利也是一個方向。 07/22 20:58
糟糕我有點茫了XD 請問登記義務的義務人甲也就是債務人, 那麼登記義務的債權人是
丙沒錯嗎?(債權人應該不是稅捐機關吧?) 所以還是丙可以以甲逾期未履行"辦理登記"之義
務,造成給付遲延為理由,要由損害賠償,這樣對嗎?
※ 編輯: ch8826xx (118.165.26.100), 07/22/2016 22:08:03
→ newfrank: 嗯,我覺得登記義務的債權人是丙。 07/22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