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kazdszone: 沒有假借 07/26 09:27
推 yanggiin: 樓上突破盲點! 07/26 10:16
推 bt011086: 交通警察有配槍…嗎? 07/26 12:23
推 winu: 這題目可能不是在實務界的人出的 07/26 12:38
推 bbolivier: 交通警察為什麼沒配槍? 07/26 12:55
噓 sex0982: 沒有假借...那為啥答案是D.... 07/26 14:06
推 deann: 因為它不是"假借"阿 所以當然不適用134 07/26 14:09
推 deann: 參考一下這判例 裁判字號:30 年上字第 771 號裁判 07/26 14:11
→ deann: D是很中性的描述阿 又代表本案就適用假借 07/26 14:12
推 deann: 不 07/26 14:34
推 silenthillwu: 沒有故意呀!因為他是一時失控才舉槍殺人,所以不成 07/26 17:52
→ silenthillwu: 立134 07/26 17:52
→ silenthillwu: 樓上好像都搞錯爭點了,有沒有假借甚麼的都非所問, 07/26 17:53
→ silenthillwu: 有沒有故意利用職權犯罪才是重點 07/26 17:53
推 silenthillwu: 大家可能要重新了解故意的定義,因為刑法對故意的定 07/26 17:57
→ silenthillwu: 義是刑法第13條,但通常故意殺人都是實質預備犯,預 07/26 17:57
→ silenthillwu: 謀殺人才算故意,一時失控殺人,就不算故意殺人了! 07/26 17:57
→ silenthillwu: 最近新聞有一個就是因為他一時失控殺人,沒有預備凶 07/26 17:59
→ silenthillwu: 器,而是談判時一時失控才殺人,所以就因此被法院推 07/26 17:59
→ silenthillwu: 翻而獲得減刑了! 07/26 17:59
推 aspjiawe: 樓上的見解是不是有些怪怪的啊? 07/26 18:23
推 silenthillwu: 哪裡怪怪的,請指明!這樣我才能回答你 07/26 18:30
推 aspjiawe: 首先,實質預備犯不是這樣用的,還有故意的定義也需要 07/26 18:39
→ aspjiawe: 釐清,台灣殺人的故意沒有分預不預謀。 07/26 18:39
推 silenthillwu: 除了實質預備犯我講錯之外,殺人罪屬於形式預備犯, 07/26 18:44
→ silenthillwu: 但是,預不預謀也是實務判斷是否為故意的重要依據! 07/26 18:44
→ silenthillwu: 總之,我可以確定的是,一時失手,絕對不會構成故意 07/26 18:46
→ silenthillwu: ,頂多過失。過失殺人,就不用討論134了。 07/26 18:46
推 silenthillwu: 這個題目甚至可能討論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因 07/26 18:51
→ silenthillwu: 為一時失手,主觀上認為不會殺人,只是恫嚇對方而已 07/26 18:51
→ silenthillwu: ,誰知道卻真的殺了人。實務上,只有海洋法系會認可 07/26 18:51
→ silenthillwu: 其有故意的可能,台灣屬於大陸法系,對於容許構成要 07/26 18:51
→ silenthillwu: 件錯誤均以過失論處。 07/26 18:51
推 giepa: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在處理違法性層次 這題哪裡需要討論? 07/26 20:15
→ aaaaaz22: 建議原PO可以看一下前面有人推過的那號判例 07/26 20:15
→ giepa: 甲知道開槍A會死仍有意為之或不違本意就符合故意了 07/26 20:18
→ aaaaaz22: 還有樓上所說的容許構成要件的討論層次可能有不同見解唷 07/26 20:25
推 winu: 所以甲成立過失致死?XDDDDDDDDDDD 07/26 20:29
→ silenthillwu: 一時情緒失控,怎能認為有預見可能性呢?既然沒有預 07/26 20:29
→ silenthillwu: 見可能性,怎能認為有意使其發生呢? 07/26 20:29
→ silenthillwu: 沒錯,實務上確實認為是過失致死。如我所說,警察開 07/26 20:33
→ silenthillwu: 槍,可能只是想要恫嚇對方,可以想像一下,原本想要 07/26 20:33
→ silenthillwu: 向天空或死者的腿部開槍,卻不慎打中對方的心臟。這 07/26 20:33
→ silenthillwu: 樣難道不是過失嗎?臨時起意可以說是故意。但一時失 07/26 20:33
→ silenthillwu: 控,很難成立故意。 07/26 20:33
→ silenthillwu: 至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不同見解,我也說了,是大陸 07/26 20:35
→ silenthillwu: 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問題。 07/26 20:35
推 silenthillwu: 只有海洋法系的國家會認為這種情形可以成立故意。 07/26 20:48
→ aaaaaz22: 不是,請不要誤會。是我在說二階和三階論的不同。沒有 07/26 20:49
→ aaaaaz22: 打算回覆你的見解。我是回覆原PO和g大,謝謝。 07/26 20:49
Hi,各位朋友,
謝謝您們的推文回覆!
太艱深的理論,現在的我還沒有能力理解,(留待明年?!)
所以無法參與討論,
這裡僅貼上deann大和aaaaaz大推薦的判例,供大家參考。(好厲害,居然找得到!!)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771 號 刑事判例
上訴人因被某甲磚擊頭部,憤而開槍,自係因普通鬥毆而殺人,與假借其
保長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截然不同,原判決因其充當保
長,即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加重其刑,其援用法令,自屬失當。
祝福大家,想考上什麼就上什麼,試試順利!
記得留一張二試入場券給小的:)
※ 編輯: pageloo (114.38.113.169), 07/27/2016 06: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