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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一般都是以公務員是否有具體審查義務來判斷是否成立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請問一下,我看撲馬的書前後兩題有點搞不清楚 103年司特三等 刑分607頁 甲發生車禍肇事撞a,製作筆錄時乙自承是撞傷a的嫌犯並說明車禍狀況 這邊撲馬認為不會成立214 如今採實務看法,認為警察還有調查義務,還可以理解 另外一題93年行政警察 公司收帳員甲替公司收取一筆賬款後,私自花用,嗣後還到警局向警察謊報被搶走 這裡撲馬寫會成立214,請問一下如果按照實務看法是不是認為應該不會成立214啊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95.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9523550.A.52D.html
silenthillwu: 應以當事人提報當下,公務員是否既有立即登載之義務 07/26 17:13
silenthillwu: 來看。另外,還應以當事人是否有明顯惡意而定, 如 07/26 17:13
silenthillwu: 果惡意謊報,就可能成立214。 07/26 17:13
silenthillwu: 另外,可不可能對善意第三人產生不利效果,也是判斷 07/26 17:19
silenthillwu: 標準之一。 07/26 17:19
silenthillwu: 車禍案件:謊報者成立164頂替罪,是對自己不利而已 07/26 17:20
silenthillwu: ,因此不成立214。 07/26 17:20
silenthillwu: 請注意,214是社會法益,社會通常都有一個要件,就 07/26 18:08
silenthillwu: 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如果你犯的罪不會害 07/26 18:08
silenthillwu: 到他人,根本不會成立214。因此,164頂替罪雖然有讓 07/26 18:08
silenthillwu: 公務員不實登載,但並未生損害於他人,反而是對本人 07/26 18:08
silenthillwu: 不利而已,因此不用討論214。 07/26 18:08
silenthillwu: 至於業務侵占又謊報遭人竊盜,不僅對公司不利,也可 07/26 18:10
silenthillwu: 能使檢察官偵辦無辜之人,有對他人造成不利益的可能 07/26 18:10
silenthillwu: 性。因此,成立214 07/26 18:10
clarinaser: 感謝 07/26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