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9901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移民法第六條的問題
時間Thu Jul 28 18:39:36 2016
想請問移民法第六條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
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
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這段指的24小時是通知的時間還是?
因為就字面上意思解讀,不就變成超過24小時就可以出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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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搞笑,絕對新鮮,全新網路布丁6100善變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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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cinta123: 對,因為限制出境是限制人民遷徙自由,原則上須由法院 07/28 19:14
→ jacinta123: 裁定,但因情況急迫,例外可由上述那些機關先通知移 07/28 19:14
→ jacinta123: 民署,所以當然要有時數限制,重點是為了應急 07/28 19:14
懂了,感謝...
※ 編輯: ms9901 (114.39.145.217), 07/28/2016 19:18:26
推 azei: 還在入出國..XD 07/29 00:58
推 a135337: 難得看到討論移民的~~~ 07/29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