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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前副院長公開表態不會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30 解釋 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觀察現行制度, 司法院係以另一種「開枝散葉」的方式讓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意即於司法院另成立「憲法法庭」、「職務法庭」、「刑事補償法庭」 職司審判權。 職務法庭已經出現在法院組織法國家考試自不待言外, 憲法法庭應是另一個比較可能出現在法院組織法國家考試的考點。 試著依照司法院院會的司法改革方向草擬一題考題,並分享擬答供大家參考。 (題目) 司法院欲將大法官行使職權改採「解釋制度法庭化」, 統一以法庭方式進行,試問:何謂「解釋制度法庭化」? 改採此制度有何目的? (擬答) (一)按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 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 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現行制度,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行使解釋職權 1.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按大審法第14條第1項,應有大 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 意,方得通過。 2.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按同條第2項,應有 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通過。 (三)關於解釋制度法庭化,簡述如下 1.解釋制度司法化係指大法官行使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 律及命令之職權時,均以法庭方式進行,由法律明定應 出席之大法官額數組成憲法法庭[1],行使解釋職權。 2.憲法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且未出席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 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程序,以符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 理原則。 3.並修正大法官之職掌為:審理法規範違憲案件、機關爭 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及審判權爭議案件。[2] (四)解釋制度法庭化之目的 1.現行解釋制度,大法官係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職權,由 法律所定總額比例之大法官出席、出席比例之大法官同 意通過解釋案,且毋庸行言詞辯論程序。 2.此種制度與言詞審理原則、直接審理原則之司法原則未 臻相符,程序不夠嚴謹,憲法秩序與人權保障不夠周延。 3.解釋制度法庭化後,大法官行使職權將一律組成憲法法 庭行使之,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程序更臻嚴謹、 慎重,以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3] [1] 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案件,應行言詞辯論。同法第24 條第1項,需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 參與評議判決。憲法法庭之評議,按同法第24條第1項,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 二之同意決定之。 [2] 現行大法官之執掌,除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外。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178條,解 釋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受理訴訟權限之爭議。復按地方制度法第43條,司法院解釋直轄市 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 觸發生疑義。 [3] 每行22字共35行,計633字。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11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9904063.A.BAD.html
winu: 推07/31 21:36
winu: 這種題目萬一考出來,殺傷力應該像當年考秘密分案廢除那樣。07/31 21:37
winu: 司法院要審判機關化,若不先堅強厚實第一審,等於是直接封殺07/31 21:40
winu: 人民的上訴權益吧 XDD07/31 21:40
larmoryu: 請問比較有可出現在司特的三等還是四等考科?以及這條消08/01 09:58
larmoryu: 息出現約在幾月份? 08/01 09:58
※ 編輯: siranui1231 (180.206.6.49), 08/01/2016 11:35:37 ※ 編輯: siranui1231 (180.206.6.49), 08/01/2016 11:37:05
s1001234: 推!感覺出這種題目真的會讓考生哀嚎=口= 08/01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