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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題目:誤他人為己父而殺之 甲說:所知所犯從其所輕,論271 乙說:罪責要素,以行為人主觀非難之,論272 請問實務是否採甲說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71.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040653.A.877.html
foone: 加重構成要件錯誤啊 08/01 16:42
winu: 暫行新刑律13條參照。 08/01 20:30
winu: 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 08/01 20:31
winu: 者,從其所犯。13條3項。這句子真他X的美 08/01 20:31
sandiato: 所以是萬用的甲說喔ˊ_>ˋ感謝 08/01 22:00
analysis: 等質重合部分必從輕,不然本例有誅心之嫌 08/02 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