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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法三等的刑法考題。 裡面講述肇事之後,將被撞傷的A帶上車,由友人乙開車一同前往人煙罕至的地方丟棄。 並將A蓋上雨衣掩蓋使A凍死。 但是185-4的法條規定是: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那把A帶離現場,還能算是逃逸嗎? -- 「物理學家唸了一些後現代的東西之後,覺得天哪這些東西怎麼可能有人看得懂?於是自 己胡湊亂拼一篇無意義的文章,投到後現代主義期刊,結果還真的登上了。」 by Sokal&Bricmon-《知識的騙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182.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060630.A.E91.html ※ 編輯: coolpc5566 (1.172.182.113), 08/01/2016 22:11:32
samkivn963: 變294致死 08/01 22:15
GGGGININ: 這是考義務遺棄吧 不合肇逃要件啊 08/01 22:16
goodbearz: 已經從逃逸轉化為積極增加死亡風險的殺人了 08/01 22:17
pili012140: 沒救助就是逃逸不是嗎 08/01 23:08
goodbearz: 沒救助先遺棄再逃逸,然後談是否需要知悉 08/02 00:14
analysis: 遺棄行為已經是另起犯意了 08/02 00:56
watermom5566: 我看是成立殺人罪 08/02 01:30
cindycincia: 是逃逸也是遺棄 08/02 08:03
a9301040: 殺人罪,不用懷疑 08/02 09:41
unimaginably: 該當逃逸:逃離肇場而逸走。 08/04 00:02
unimaginably: 雞婆補充行為人應成立過失傷害、肇逃、有義務遺棄致 08/04 00:12
unimaginably: 死、不作為殺人,末三者法條競合論殺人罪,與過失 08/04 00:12
unimaginably: 傷害數罪併罰之。 08/04 00:12
unimaginably: 另外這根本是出自540126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決議2啊啊 08/04 00:15
unimaginably: 啊XDDD 08/04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