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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之銘言: : 關於C選項,我不太瞭解, : 丙的受傷是因為丁超速所致, : 為什麼可以向僱主乙請求損害賠償? 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65.22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560852.A.0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