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ATHorz: 請借我轉去作釋疑內容^^ 08/07 18:17
請隨意^^
不過,我另一個論點是1039III→限制適用I規定必須具有繼承人資格
這個大概是遺產說的最大論點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8/07/2016 20:10:41
→ ptt0219: 那跟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是一樣的,是債權 08/07 22:56
→ ptt0219: 而不是遺產。 08/07 22:56
不一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一身專屬的請求權,可行使亦可不行使,重點是一身專屬
→ ptt0219: 所以,才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裡。 08/07 22:56
→ ptt0219: 連一分錢都不放過的國稅局都不認為那是遺產了。 08/07 22:57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8/07/2016 23:27:11
推 simplegray: 函示沒說不是遺產,只是不用列入課稅範圍吧 08/08 13:54
沒錯,只是一種推論方法而已,但
贈與及遺產稅法第1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若遺產(稅捐客體)必課遺產稅→則不必課稅→不是稅捐客體必不是遺產
而財政部說:生存他方領的不是稅捐客體→那就應該不是遺產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8/08/2016 19:19:06
→ kaky: 不對喔 "依本法規定" 而不是 "全部遺產 課徵遺產稅" 08/08 22:57
推 simplegray: 同樓上k大見解。課稅客體跟是否是遺產無必然關係 08/09 10:50
→ simplegray: 「依本法規定」就是看該法對於哪些部分要課遺產稅而已 08/09 10:51
→ kaky: 遺產可能課稅可能不課稅端看稅法規定 所以有課的是遺產但是 08/09 22:26
→ kaky: 無法反推沒課的就不是遺產.. 08/09 22:26
→ a9301040: 蠻有道理的,所以要以這個理由去申請,難度很高 08/10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