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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ychang1988 (花雪)》之銘言: : 題目: : 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二人之共同財產為1000萬元,若甲死亡, : 除乙之外另有A子為其繼承人,則乙可分得若干遺產? : 官方答案給的是(C)750萬 : 乙可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先取得半數的財產(500萬元), : 再與A依繼承之規定,均分剩下的500萬元(所以再分得250萬) : 我有疑問的是,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取得的500萬也叫「遺產」嗎? 財政部說他不是遺產,因為那一半不用課稅 夫妻財產採共同財產制經依非訟事件法登記有案者, 夫妻之一方死亡者,依民法第1039條第1項規定, 得以共同財產之半數列為遺產課稅, 惟如有同法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時, 應以生存之他方對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以外之財產, 列為遺產課稅 (財政部70/01/07台財稅第30119號函) 財政部說的,不知道大師/考選部能否接受? 從贈與及遺產稅法(遺產定義)+民法整個體系來看,也許是一招 : 「遺產」不是只算依繼承之規定取得的250萬嗎? : 還是我想太多了? 有強者要去釋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564753.A.D7A.html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8/07/2016 18:13:24
DEATHorz: 請借我轉去作釋疑內容^^ 08/07 18:17
請隨意^^ 不過,我另一個論點是1039III→限制適用I規定必須具有繼承人資格 這個大概是遺產說的最大論點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8/07/2016 20:10:41
ptt0219: 那跟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是一樣的,是債權 08/07 22:56
ptt0219: 而不是遺產。 08/07 22:56
不一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一身專屬的請求權,可行使亦可不行使,重點是一身專屬
ptt0219: 所以,才不必計入遺產總額裡。 08/07 22:56
ptt0219: 連一分錢都不放過的國稅局都不認為那是遺產了。 08/07 22:57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8/07/2016 23:27:11
simplegray: 函示沒說不是遺產,只是不用列入課稅範圍吧 08/08 13:54
沒錯,只是一種推論方法而已,但 贈與及遺產稅法第1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若遺產(稅捐客體)必課遺產稅→則不必課稅→不是稅捐客體必不是遺產 而財政部說:生存他方領的不是稅捐客體→那就應該不是遺產 ※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8/08/2016 19:19:06
kaky: 不對喔 "依本法規定" 而不是 "全部遺產 課徵遺產稅" 08/08 22:57
simplegray: 同樓上k大見解。課稅客體跟是否是遺產無必然關係 08/09 10:50
simplegray: 「依本法規定」就是看該法對於哪些部分要課遺產稅而已 08/09 10:51
kaky: 遺產可能課稅可能不課稅端看稅法規定 所以有課的是遺產但是 08/09 22:26
kaky: 無法反推沒課的就不是遺產.. 08/09 22:26
a9301040: 蠻有道理的,所以要以這個理由去申請,難度很高 08/10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