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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好了 共同財產制是夫妻雙方的財產 一起加起來使用,所負債務也由共同財產清償 若是因為單方死亡,就認定共同財產全部都變成對方遺產 這不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例如:假設甲有一千萬,乙無財產,雙方結婚約定共同財產制 乙先於甲死亡,結果共同財產都變成乙的遺產 1039第三項也指出,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 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 也是使用請求字眼而非繼承字眼 該1039所指的就並非遺產,而是與1030-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有相類似性質,應可類推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0.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593553.A.85E.html
a9301040: 不奇怪,因為公同共有啦 08/08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