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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各位大大好,這禮拜就要舉行司法特考了,在此先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大家一起 當同學。 想詢問法官法內有關法官評鑑決議作成之問題 依照法官法41條1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以委員總人數1/2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這項是原則 但同條2、3項另外規定了37、38、39條評鑑之決議方式,屬第1項所提之本法另有規定。 那我想請問,法官評鑑之決議在法官法中好像也只有37、38、39條 那41條1項的原則規定是用在哪些時候? 31條3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算是委員會之決議嗎? 還是33條2項關於委員之迴避,應以委員會決議行之而適用41條1項? 還請板上各位大大能為小弟解惑,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6.147.2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621130.A.E7D.html
winu: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參考一下 08/08 19:54
s1001234: 好的,謝謝您! 08/09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