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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1001234 (亦凡)》之銘言: : 板上各位大大好,這禮拜就要舉行司法特考了,在此先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大家一 : 當同學。 : 想詢問法官法內有關法官評鑑決議作成之問題 : 依照法官法41條1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以委員總人數1/2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 行之。」這項是原則 : 但同條2、3項另外規定了37、38、39條評鑑之決議方式,屬第1項所提之本法另有規定 : 那我想請問,法官評鑑之決議在法官法中好像也只有37、38、39條 : 那41條1項的原則規定是用在哪些時候? : 31條3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算是委員會之決議嗎? : 還是33條2項關於委員之迴避,應以委員會決議行之而適用41條1項? : 還請板上各位大大能為小弟解惑,感激不盡。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職掌, 除了原po熟稔的「個案評鑑」外, 另有法官法第31、32條所規定的 「法官全面評核」與「團體績效評比」。 原po說的沒錯,若單講個案評鑑, 不付評鑑是審查委員一致決議外, 均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以特別多數決決議之。 但加上全面平核跟團體評比, 原po應該就會比較好理解了。 畢竟實務上,法官評鑑委員會比較多在忙 全面評核跟團體評比,這是主動要做的, 反而個案評鑑類似不訴不理, 案件不會天天有。 不過,回到考試立場, 個案評鑑的考試價值是遠遠高於 全面評核跟團體評比就是了。 以上個人心得,請原po卓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5.132.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627051.A.8D7.html ※ 編輯: siranui1231 (180.205.132.75), 08/08/2016 11:31:59
s1001234: 非常感謝! 08/08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