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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司特轉眼即至,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 今日複習刑訴拘提部分時,看到我自己的筆記上附註了小小一條“此處之偵查輔助機關不 包含檢事官” 結果我腦袋轉不過來,充滿疑惑 想請問的是,依照法院組織法66-3條,檢事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第1項1、2款時,具備 司法警察官身份。 那麼是只有在受檢察官指揮時,執行「有拘票之拘提」時才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嗎? 即檢察官是否能指揮檢事官實施刑訴88-1之緊急拘捕?若能,似乎會產生矛盾… 因為我後來翻閱法條,發現在拘提部分,都未曾提及檢察事務官,反而在搜索扣押的法條 (如130、131、137)都有另外將檢察事務官寫入法條內。 一個小小疑惑,還望板上各位能夠解惑,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1.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707473.A.922.html
frankilx: 應該是受限於受指揮時吧,才有擬制效力 08/09 10:44
frankilx: 非受指揮不能處事,就沒有擬制司警官吧 08/09 10:46
frankilx: 應該是主體與擬制主體的差別 08/09 10:52
s1001234: 那第二個問題呢…?檢事官能否受指揮而實施緊急拘捕@@? 08/09 11:06
s1001234: 其實我最主要是想釐清這個問題… 08/09 11:06
frankilx: 可以指出一下似乎會產生矛盾,是跟什麼標的產生矛盾嗎 08/09 11:18
s1001234: 即若檢察官親自執行,不用補發拘票。司警官執行,則需 08/09 11:48
s1001234: 報請補發拘票。那檢事官受指揮執行時,是因具有司警官 08/09 11:48
s1001234: 之身份而在拘捕後要報請補發拘票;還是因為是受檢察官 08/09 11:48
s1001234: 指揮,可認為屬檢察官實施? 08/09 11:48
s1001234: 蓋因司警官執行時,是因為急迫情況而不及報告檢察官,故 08/09 11:48
s1001234: 拘捕後需報請補發。然檢事官既然是受指揮執行,表示檢 08/09 11:48
s1001234: 察官知情,此時還需要拘票嗎? 08/09 11:48
s1001234: 雖然學說上是認為就算檢察官親自執行也要補發啦,但法 08/09 11:50
s1001234: 條沒這樣寫@_@… 08/09 11:50
frankilx: 我的答案傾向於因受指揮而係親自執行,故不用拘票。 08/09 12:17
newfrank: 沒那麼複雜啦,單純是法條漏寫檢事官,可參考檢察機關辦 08/09 18:52
newfrank: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 08/09 18:52
s1001234: 好的,我再去查閱,感謝回答 08/10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