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rankilx: 應該是受限於受指揮時吧,才有擬制效力 08/09 10:44
推 frankilx: 非受指揮不能處事,就沒有擬制司警官吧 08/09 10:46
→ frankilx: 應該是主體與擬制主體的差別 08/09 10:52
→ s1001234: 那第二個問題呢…?檢事官能否受指揮而實施緊急拘捕@@? 08/09 11:06
→ s1001234: 其實我最主要是想釐清這個問題… 08/09 11:06
→ frankilx: 可以指出一下似乎會產生矛盾,是跟什麼標的產生矛盾嗎 08/09 11:18
→ s1001234: 即若檢察官親自執行,不用補發拘票。司警官執行,則需 08/09 11:48
→ s1001234: 報請補發拘票。那檢事官受指揮執行時,是因具有司警官 08/09 11:48
→ s1001234: 之身份而在拘捕後要報請補發拘票;還是因為是受檢察官 08/09 11:48
→ s1001234: 指揮,可認為屬檢察官實施? 08/09 11:48
→ s1001234: 蓋因司警官執行時,是因為急迫情況而不及報告檢察官,故 08/09 11:48
→ s1001234: 拘捕後需報請補發。然檢事官既然是受指揮執行,表示檢 08/09 11:48
→ s1001234: 察官知情,此時還需要拘票嗎? 08/09 11:48
→ s1001234: 雖然學說上是認為就算檢察官親自執行也要補發啦,但法 08/09 11:50
→ s1001234: 條沒這樣寫@_@… 08/09 11:50
→ frankilx: 我的答案傾向於因受指揮而係親自執行,故不用拘票。 08/09 12:17
→ newfrank: 沒那麼複雜啦,單純是法條漏寫檢事官,可參考檢察機關辦 08/09 18:52
→ newfrank: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 08/09 18:52
→ s1001234: 好的,我再去查閱,感謝回答 08/10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