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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1001234 (亦凡)》之銘言: : 各位好,司特轉眼即至,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 : 今日複習刑訴拘提部分時,看到我自己的筆記上附註了小小一條“此處之偵查輔助機關不 : 包含檢事官” : 結果我腦袋轉不過來,充滿疑惑 : 想請問的是,依照法院組織法66-3條,檢事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第1項1、2款時,具備 : 司法警察官身份。 : 那麼是只有在受檢察官指揮時,執行「有拘票之拘提」時才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嗎? : 即檢察官是否能指揮檢事官實施刑訴88-1之緊急拘捕?若能,似乎會產生矛盾… : 因為我後來翻閱法條,發現在拘提部分,都未曾提及檢察事務官,反而在搜索扣押的法條 : (如130、131、137)都有另外將檢察事務官寫入法條內。 : 一個小小疑惑,還望板上各位能夠解惑,感激不盡。 我覺得s1001234版友提出的問題是個非常精緻的問題, 實務上跟學說上老早就因為檢察事務官的立法倉促 導致檢察事務官在「檢察事務」權限模糊、「檢察行政事務」權限不足 有非常長久的爭議。 但實務界檢察官實在太依賴檢察事務官,等不及修法就 巴不得所有的事情全部推給檢察事務官做,自己領終身俸就好, 所以透過大量的行政命令補充檢察事務官的檢察事務權限, 而這些「補充」在法律條文上是非常模稜兩可的。 所以,newfrank版友在原po推文所說: 「沒那麼複雜啦,單純是法條漏寫檢事官, 可參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 是有所本的。 回頭看§法院組織法66-1第1項第1、2款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 ...... ...... 這裡的「受檢察官之指揮」, 除了受檢察官個別簽發進行單要求執行強制處分與詢問外, 包括該案經檢察官透過分案程序交查辦理。 s1001234版友所疑惑的情況,在實務上不會有問題, 因為檢察事務官在實務上是「絕對被動」的, 沒被下進行單、或是沒被交查案件, 該案就不會有檢察事務官執行公權力, 倘若檢察事務官有被下進行單或是交查案件, 那他就會符合§法院組織法第66-1的情況,擬制為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所有的司法警察官,就請直接包括檢察事務官吧XD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64.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0758343.A.EBB.html ※ 編輯: siranui1231 (101.14.64.90), 08/10/2016 00:01:15
s1001234: 好的,感謝您! 08/10 15:31
jodie0115: 推推 08/10 23:01
※ 編輯: siranui1231 (101.14.64.90), 08/10/2016 23: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