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ycyfhs: 老師反制得好,無罪~! 08/10 15:04
推 cindycincia: 2.甲打擊錯誤 丁 混蛋+白目.....過失致死 08/10 15:05
→ cindycincia: 1.甲 殺人未遂 檢討不能未遂不成立 乙不成立毀棄屍體 08/10 15:06
→ cindycincia: 成立殺人既遂 就此部分因為共同正犯交互歸責 08/10 15:07
→ cindycincia: 是結果延後發生型 實務印象採一體理論 學說就.... 08/10 15:07
推 xiouming: 愛滋那邊也可以討論 08/10 16:10
→ asnake2003: 推一樓XDD 08/10 20:58
→ NT500: 第二題老師已經知道炸彈會爆炸,仍把炸彈放置學生母親的辦 08/11 09:37
→ NT500: 公室,當下放置炸彈這個行為,個人認為已經有殺人的知與欲 08/11 09:37
→ NT500: 了,僅祈禱他不要引爆連中止犯都談不上。 08/11 09:37
推 s1001234: 我沒看過這部,就問題討論。 08/11 11:56
→ s1001234: 第二題甲丁應該都是成立殺人既遂吧! 08/11 11:56
→ s1001234: 甲是以殺全校師生之故意,所以不論是誰死亡,只要該人是 08/11 11:56
→ s1001234: 校內師生,並因為他的炸彈爆炸而造成死亡之結果,即成 08/11 11:56
→ s1001234: 立殺人既遂。如果戊不是該校師生,則甲打擊錯誤,成立 08/11 11:56
→ s1001234: 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之想像競合。 08/11 11:56
→ s1001234: 丁明知炸彈爆炸會造成他人死亡,仍將炸彈移置在戊的辦 08/11 11:56
→ s1001234: 公室,已具備殺人故意。雖炸彈引爆係甲所為,然丁之移置 08/11 11:56
→ s1001234: 炸彈行為客觀上已產生一死亡之風險,該當“殺”之行為, 08/11 11:56
→ s1001234: 又風險亦於結果中實現,丁該當殺人之客觀構成要件。主 08/11 11:56
→ s1001234: 客觀皆該當,丁成立殺人既遂。 08/11 11:56
→ s1001234: 我的看法是這樣@_@a,可能有諸多不完備之部分,還請各 08/11 11:56
→ s1001234: 位能多加指正。 08/11 11:56
→ s1001234: 對了,祈禱不爆炸連準中止都談不上,故無庸討論中止犯。 08/11 11:58
推 aaaaa66666: 結果都發生了就沒必要討論中止的問題 08/11 12:59
→ NT500: 5A大說的是,除了林東茂學者有不同見解外,其他在國考中結 08/11 13:41
→ NT500: 果發生實務及通說都沒有檢討中止犯的必要。 08/11 13:41
→ spector66: 祈禱不要按不算是「預見其能發生,確信其不發生」嗎? 08/12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