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nvincible99: 文字陷阱,"只要不親自經營",應是不限親自經營與否 08/11 03:32
推 super10000: 要用非常保守的想法來看,投資舞廳酒店會有損律師形象 08/11 05:42
推 realJume: 我覺得出題老師有年紀了 以前的舞廳就是夜店的意思 然 08/11 06:55
→ realJume: 後老一輩都覺得夜店不是好地方 08/11 06:55
→ realJume: 這種單選題只能選「最正確的」 08/11 06:56
→ carthur: 會不會是出題者單純想釣一些會選覺得沒錯的人? 08/11 08:24
推 j1o2s3e4p5h6: 只能說選最正確的 08/11 08:40
推 watermom5566: 嘿嘿我也選C,這次錯的題目都讓我懷疑自己有道德瑕疵 08/11 08:56
→ watermom5566: ,但其實根本還好啊 08/11 08:56
推 simplegray: 我認為關鍵字是「舞廳」,跟是否親自經營沒關係 08/11 09:35
→ simplegray: 我記得律師本來就可以經營商業 08/11 09:35
推 analysis: 允許的行為買公債不用想選下去就對了(想想是誰出的) 08/11 11:59
→ analysis: 前幾年民法也有出(未成年)監護人允許的行為 08/11 12:00
→ quixotic: 覺得這題有語病,如果舞廳有取得營業執照,到底為何不可 08/11 15:49
→ quixotic: 以 08/11 15:49
→ carthur: 突然好奇舞廳的定義,以高雄市的自治條例的定義為例。 08/11 16:33
→ carthur: 以營利為目的,僱用舞女,出售門票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08/11 16:35
→ carthur: (第3條第1款)也就是有女陪侍營業場所。 08/11 16:35
→ carthur: 我想,立法者大概是希望律師不要涉及八大行業…(猜測) 08/11 16:39
推 neverlight: 買公債絕對可以就對了 律師倫理的原則就是律師不準做 08/11 23:56
→ neverlight: 與律師法律專業無關的營業項目 08/11 23:56
→ neverlight: 律師兼營商業哪裡可以? 08/11 23:58
推 neverlight: 事實上律師收律師費也不是營業(利)所得 是執行業務所 08/12 00:01
→ neverlight: 得 律師工作具有公益性 我們的規定就是這麼假掰 08/12 00:01
→ carthur: 律師法第32條於91年1月30修正後,開放律師可從事其他行業 08/12 10:44
→ carthur: 但限制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之行業。 08/12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