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8931018 (Ot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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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形式妥訴審判法 延長羈押
時間Mon Aug 15 02:42:59 2016
想請教各位先輩,小弟出於興趣自己讀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目前唸到羈押,有個問題想請教。
依照形式妥訴審判法第五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
羈押不得逾八年,而第一審及第二審羈押得延長六次,第三審得延長一次。
小弟算了一下
延長一次2個月
原羈押3個月*二審=6個月
第一審+第二審延長=2年
第三審原羈押三個月,得延長一次+2個月=5個月
總數加起來也不到三年,那怎麼會有羈押期間最長八年這一條呢?
想麻煩各位幫忙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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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8931018 (1.174.41.78), 08/15/2016 03:02:47
→ ceres1209: 更審啊 08/15 05:41
推 newfrank: 刑訴第108條第6項,發回更審重新起算 08/15 06:17
→ b8931018: 謝兩位大大 08/15 06:39
→ davidhsu: 今年調查局刑訴第一題...就考這個 08/15 08:37
推 a9301040: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08/15 21:52
→ a9301040: 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08/15 21:53
→ a9301040: 也就是死刑、無期徒刑,依刑訴完全無限制 08/15 21:53
→ a9301040: 後來速審法乾脆來個上限 08/15 21:54
→ xj370793: 我最討厭羈押期間跟撤銷的題目,好險今年沒考這個 08/16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