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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先輩,小弟出於興趣自己讀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目前唸到羈押,有個問題想請教。 依照形式妥訴審判法第五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 羈押不得逾八年,而第一審及第二審羈押得延長六次,第三審得延長一次。 小弟算了一下 延長一次2個月 原羈押3個月*二審=6個月 第一審+第二審延長=2年 第三審原羈押三個月,得延長一次+2個月=5個月 總數加起來也不到三年,那怎麼會有羈押期間最長八年這一條呢? 想麻煩各位幫忙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4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200182.A.2C3.html ※ 編輯: b8931018 (1.174.41.78), 08/15/2016 03:02:47
ceres1209: 更審啊 08/15 05:41
newfrank: 刑訴第108條第6項,發回更審重新起算 08/15 06:17
b8931018: 謝兩位大大 08/15 06:39
davidhsu: 今年調查局刑訴第一題...就考這個 08/15 08:37
a9301040: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08/15 21:52
a9301040: 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08/15 21:53
a9301040: 也就是死刑、無期徒刑,依刑訴完全無限制 08/15 21:53
a9301040: 後來速審法乾脆來個上限 08/15 21:54
xj370793: 我最討厭羈押期間跟撤銷的題目,好險今年沒考這個 08/16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