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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身障 21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免使當事人喪失一審級利益 (B)上訴人提起上訴,如已逾上訴不變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無須送交至第二審法院 (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書,否則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A,B,C我找法條都已經解完了,但D我看完法條不知道錯在哪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我大概知道它是想考442 不過後面的法條繼續看下去的話 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 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 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 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 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如果照§442第三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不適用前面規定 所以第一審法院不能駁回,這份上訴狀一樣可以送至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可以依§444-1第五項,准用§447 那這樣第二審法院一樣可以駁回這份未具上訴理由的起訴書 那照這樣看,D是不是也是對的?還是說我有哪裡理解錯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42.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266310.A.E4B.html
CCWck: 要先補正啊 08/15 21:08
題目有說「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這不是補正? ※ 編輯: eno4022 (1.170.142.12), 08/15/2016 21:16:01
foone: 不適用前項規定是指不須補正直接駁回 08/15 21:25
foone: 第一審是「未具」,第二審是已具上訴理由但「未表明」 08/15 21:27
heero0333: 447只有寫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沒寫不合法駁回 08/15 21:31
BBSGOD: 上訴二審並非理由強制提出主義,只是不提出會有失權效。 08/15 21:31
blackhorse12: 既然第 444-1 條後面說明,「...第二審法院得 08/15 21:34
blackhorse12: 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 08/15 21:34
blackhorse12: 旨斟酌之。」就代表沒提出上訴理由書,也不會直接 08/15 21:34
blackhorse12: 駁回啊! 08/15 21:34
fge16: 沒上訴理由也不會怎樣 ,就依照全辯論意旨判 08/16 10:44
guitarvolley: 第二審上訴理由是採任意提出主義 08/16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