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司五法大32題 下列關於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 A無權代理係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D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後,效力歸屬於本人;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 效力直接歸屬於無處分權人 1.請問A要怎麼改才正確 2.請問D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後,效力是否應該歸屬於有權利人呢?有法條出處嗎?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8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405194.A.E54.html
CCWck: 自己名義,民法118,170 08/17 11:50
Goodanswer: (A)的部份,無權處分應該是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08/17 11:51
Goodanswer: (D)的部份,既然是以自己名義為之,經有權利人承認後 08/17 11:52
Goodanswer: 效力當然歸屬於處分人 08/17 11:52
首先感謝兩位大大講解。 再請教一下,(D)是寫歸屬於「無」處分權人,多一個「無」有差嗎? §118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打個比方:甲無權處分乙的A物。 無權利人=無處分權人=甲 有權利人=有處分權人=乙 經乙承認,A物權移轉的效力歸屬於乙。 但是(D)寫歸屬於「無」處分權人,那不就歸甲了。 以上是我的想法,請教哪個地方出錯了? 謝謝! ※ 編輯: inmee (106.1.81.51), 08/17/2016 12:19:16
Goodanswer: 所謂的無處分權人,便是指原本應該沒有處分權的人 08/17 13:04
Goodanswer: 即使後來因本人承認,而取得處分權,依然是無處分權之人 08/17 13:05
我依然有些轉不過來,大概是領悟力不夠。 謝謝G大熱心解說。 ※ 編輯: inmee (106.1.81.51), 08/17/2016 14:08:33
fge16: 經有權人乙承認 ,效力歸屬於甲 !因為這契約的當事人只有 08/17 15:22
fge16: 甲與第三人 ,本來甲無權處分以至於物權行為無效 ,但因為 08/17 15:22
fge16: 有權利人乙承認而治癒 08/17 15:22
感謝f大解說。 所謂的「效力」我認為應該是指移轉的效力,因為無權處分物權移轉的效力未定。 那移轉的效力應該只存在於所有權人乙和第三人之間才對,為什麼會變成甲和第三人之間? 這就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民法§118沒寫到這件事情,是否另有法條呢? ※ 編輯: inmee (106.1.81.51), 08/17/2016 19:26:13
fge16: 不 ,至始至終 ,契約與處分行為只存在在無處分權人甲與第 08/17 20:06
fge16: 三人 ,只是有權利人乙的承認而使這個「處分行為」溯及既往 08/17 20:06
fge16: 有效 (115)。有效什麼?就是這個處分行為啊! 至於權利人 08/17 20:06
fge16: 乙不因承認無權處分而放棄對無權利人甲的權利 ,仍可依照非 08/17 20:06
fge16: 給付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對甲要求賠償! 08/17 20:06
原來處分行為是在無權人甲和第三人之間,我之前的觀念錯了。 這樣我大概懂了,感謝f大。 ※ 編輯: inmee (106.1.81.51), 08/17/2016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