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Wck: 自己名義,民法118,170 08/17 11:50
推 Goodanswer: (A)的部份,無權處分應該是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 08/17 11:51
→ Goodanswer: (D)的部份,既然是以自己名義為之,經有權利人承認後 08/17 11:52
→ Goodanswer: 效力當然歸屬於處分人 08/17 11:52
首先感謝兩位大大講解。
再請教一下,(D)是寫歸屬於「無」處分權人,多一個「無」有差嗎?
§118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打個比方:甲無權處分乙的A物。
無權利人=無處分權人=甲
有權利人=有處分權人=乙
經乙承認,A物權移轉的效力歸屬於乙。
但是(D)寫歸屬於「無」處分權人,那不就歸甲了。
以上是我的想法,請教哪個地方出錯了? 謝謝!
※ 編輯: inmee (106.1.81.51), 08/17/2016 12:19:16
→ Goodanswer: 所謂的無處分權人,便是指原本應該沒有處分權的人 08/17 13:04
→ Goodanswer: 即使後來因本人承認,而取得處分權,依然是無處分權之人 08/17 13:05
我依然有些轉不過來,大概是領悟力不夠。
謝謝G大熱心解說。
※ 編輯: inmee (106.1.81.51), 08/17/2016 14:08:33
推 fge16: 經有權人乙承認 ,效力歸屬於甲 !因為這契約的當事人只有 08/17 15:22
→ fge16: 甲與第三人 ,本來甲無權處分以至於物權行為無效 ,但因為 08/17 15:22
→ fge16: 有權利人乙承認而治癒 08/17 15:22
感謝f大解說。
所謂的「效力」我認為應該是指移轉的效力,因為無權處分物權移轉的效力未定。
那移轉的效力應該只存在於所有權人乙和第三人之間才對,為什麼會變成甲和第三人之間?
這就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民法§118沒寫到這件事情,是否另有法條呢?
※ 編輯: inmee (106.1.81.51), 08/17/2016 19:26:13
推 fge16: 不 ,至始至終 ,契約與處分行為只存在在無處分權人甲與第 08/17 20:06
→ fge16: 三人 ,只是有權利人乙的承認而使這個「處分行為」溯及既往 08/17 20:06
→ fge16: 有效 (115)。有效什麼?就是這個處分行為啊! 至於權利人 08/17 20:06
→ fge16: 乙不因承認無權處分而放棄對無權利人甲的權利 ,仍可依照非 08/17 20:06
→ fge16: 給付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對甲要求賠償! 08/17 20:06
原來處分行為是在無權人甲和第三人之間,我之前的觀念錯了。
這樣我大概懂了,感謝f大。
※ 編輯: inmee (106.1.81.51), 08/17/2016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