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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課本中行政契約的部分,分成和解契約(行政程序法136條)跟雙務契約(行政程序法137條) 而老師說這兩個都是隸屬性行政契約,而與之對等的則是水平性行政契約 但是我翻到課本後面,有個標題是”現行法制下之行政契約”,分別有: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協議、行政主體間有關營造物或公物之協議(水平性行政契約)、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 之協議等等 我的問題點是: 1.行政契約按照行政程序法不是只分成和解契約跟雙務契約而已嗎?那後面的”行政主體 間有關營造物或公物之協議”屬於哪種行政契約呢?因為老師說他是水平性行政契約,所 以應該不會是和解跟雙務契約吧? 2.第二個是”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假設陸委會委託海基會所簽訂的行政契約,這算是 隸屬性行政契約還是水平性行政契約呢? 麻煩各位前輩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62.2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615001.A.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