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Tjason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105司法三等民法第二、三題
時間Sat Aug 20 02:31:58 2016
正在看今年補習班擬答
有些疑惑想跟大家請教討論
首先是司特三等民法第二題 為方便討論,題目簡化一下:
甲委由乙蓋工廠,工廠有瑕疵,甲因此損失"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5000萬"及"原料500萬"
甲於3年後向乙請求
主要考點應該是96年8月決議吧
網路擬答:營業損失跟原料損失是加害給付 所以不能用第495條,只能用第227條第2項
另外第184條已過2年時效 所以不能請求第184
我的思考:
原料損失是加害給付 這我能理解
但"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 為何也是加害給付?
我覺得比較像 因瑕疵所生之損害(所失利益),而非固有利益之瑕疵結果損害
而且如果營業損失跟原料損失都是加害給付,題目應該沒必要分兩種損害吧
所以我當時好像就寫
(一)營業損失要用495條,但已逾514條時效,且基於96年8月決議,不得回頭適用227條
(二)原料損失,為加害給付,基於96年8月決議,不能用495,但可回頭適用227
故未逾15年時效,得請求
想請問大家意見?
另外第三題有關轉租 我覺得也滿有趣
為方便討論 題目簡化一下:
甲分別將A屋B地租給乙丙 乙丙分別再"全部"轉租給戊已,問甲得否向戊己請求返還?
補習班擬答:違反轉租規定,故得解約並請求返還
另外縱未解約,學說認為亦可請求返還
我的思考:當時我就在想 照法條的確是這樣的結論
但為什麼要特地分成A屋跟B地,然後完全一樣的情節(全部轉租)
所以我就硬是想寫兩小題不同結論
我記得大概是寫
禁止轉租是為保障出租人對租賃物保管風險的評估(願意租給乙丙,不代表願意租給戊己)
所以房屋違法轉租 甲可以請求返還 這部分沒問題
但土地部分,如果是空地 非供建築或耕作等等
其實丙違法全部轉租 對甲也沒甚麼不利益
甲仍得基於甲丙租賃契約收租金
丙轉租情事 也不致影響出租人甲對租賃物保管風險之評估
畢竟空地不像房屋 有保管不善 容易毀損之虞
故"或許"可以認為,如果甲未解約,就不得向己請求返還
除非先依443條向丙解約,才可向己請求返還
唉 現在想想挺後悔的 硬是想寫跟法條完全不同的答案
還是說題目分成A屋B地 其實沒甚麼特別意義?
想聽聽大家意見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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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ingin: /OnlinePublicationsDetail/4/250的第參點 08/20 11:11
推 fge16: 227誰說只有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其實都可以 08/20 14:11
推 fge16: 甲明知嗎?如果沒有那侵權時效應該還沒過!固有利益與履行 08/20 14:22
→ fge16: 利益甚至純經濟上利益這些地方在本題要論述 08/20 14:22
→ fge16: 至於轉租那題 ,非占有連鎖 ,是違法轉租 08/20 14:26
→ fge16: 依照通說 ,房屋的處理情形是中止租約再行767 08/20 14:29
→ ppingin: 44年民刑庭決議六認為即使違法轉租,但在未終止租約前, 08/20 14:31
→ ppingin: 仍不得請求返還。 08/20 14:31
→ fge16: 土地若非耕地 ,也是同樣處理 08/20 14:36
推 Hatewoman: 這應該是承覽吧 08/20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