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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今年補習班擬答 有些疑惑想跟大家請教討論 首先是司特三等民法第二題 為方便討論,題目簡化一下: 甲委由乙蓋工廠,工廠有瑕疵,甲因此損失"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5000萬"及"原料500萬" 甲於3年後向乙請求 主要考點應該是96年8月決議吧 網路擬答:營業損失跟原料損失是加害給付 所以不能用第495條,只能用第227條第2項 另外第184條已過2年時效 所以不能請求第184 我的思考: 原料損失是加害給付 這我能理解 但"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 為何也是加害給付? 我覺得比較像 因瑕疵所生之損害(所失利益),而非固有利益之瑕疵結果損害 而且如果營業損失跟原料損失都是加害給付,題目應該沒必要分兩種損害吧 所以我當時好像就寫 (一)營業損失要用495條,但已逾514條時效,且基於96年8月決議,不得回頭適用227條 (二)原料損失,為加害給付,基於96年8月決議,不能用495,但可回頭適用227 故未逾15年時效,得請求 想請問大家意見? 另外第三題有關轉租 我覺得也滿有趣 為方便討論 題目簡化一下: 甲分別將A屋B地租給乙丙 乙丙分別再"全部"轉租給戊已,問甲得否向戊己請求返還? 補習班擬答:違反轉租規定,故得解約並請求返還 另外縱未解約,學說認為亦可請求返還 我的思考:當時我就在想 照法條的確是這樣的結論 但為什麼要特地分成A屋跟B地,然後完全一樣的情節(全部轉租) 所以我就硬是想寫兩小題不同結論 我記得大概是寫 禁止轉租是為保障出租人對租賃物保管風險的評估(願意租給乙丙,不代表願意租給戊己) 所以房屋違法轉租 甲可以請求返還 這部分沒問題 但土地部分,如果是空地 非供建築或耕作等等 其實丙違法全部轉租 對甲也沒甚麼不利益 甲仍得基於甲丙租賃契約收租金 丙轉租情事 也不致影響出租人甲對租賃物保管風險之評估 畢竟空地不像房屋 有保管不善 容易毀損之虞 故"或許"可以認為,如果甲未解約,就不得向己請求返還 除非先依443條向丙解約,才可向己請求返還 唉 現在想想挺後悔的 硬是想寫跟法條完全不同的答案 還是說題目分成A屋B地 其實沒甚麼特別意義? 想聽聽大家意見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53.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631521.A.9ED.html
ppingin: 第三題藏占有連鎖考點,可參考http://www.paochen.com.tw 08/20 11:10
ppingin: /OnlinePublicationsDetail/4/250的第參點 08/20 11:11
fge16: 227誰說只有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其實都可以 08/20 14:11
fge16: 甲明知嗎?如果沒有那侵權時效應該還沒過!固有利益與履行 08/20 14:22
fge16: 利益甚至純經濟上利益這些地方在本題要論述 08/20 14:22
fge16: 至於轉租那題 ,非占有連鎖 ,是違法轉租 08/20 14:26
fge16: 依照通說 ,房屋的處理情形是中止租約再行767 08/20 14:29
ppingin: 44年民刑庭決議六認為即使違法轉租,但在未終止租約前, 08/20 14:31
ppingin: 仍不得請求返還。 08/20 14:31
fge16: 土地若非耕地 ,也是同樣處理 08/20 14:36
Hatewoman: 這應該是承覽吧 08/20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