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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獻曝105年司法三等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第三題, 希望能跟大家分享並歡迎討論。 本題核心概念其實跟四等法院組織法第一題一模一樣, 但更上一層樓,加考另訂「檢察署組織法」的評析。 如果已經認為法院與檢察署併同一部組織法是缺失, 自然會導出應另定檢察署組織法的結論。 ~~~~~~~~~~~~~~~~~~~~~~~~~~~~~~~~~~~~~~~~~~~~~~~~~~~~~~~ 三、法院組織法包括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請由本法說明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近有 以法院及檢察機關之權責、法官與檢察官角色不同等理由,倡議制定「檢察署組織 法」之意見,試就制定該法之必要性,申述己見。(25 分) Ø 擬答[1] (一)關於檢察機關是否屬於法院,分析如下 1. 以組織法觀之,法院組織法第58條規定審檢配 置。且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認為,凡國家 為裁判而設置之機關,均屬廣義法院。 2. 學理上認為,司法權乃三權分立下,與行政、立 法相對等之國家權力。為使司法權足以對抗行政 、立法兩權,應包含審判及追訴。故檢察權乃司 法權之內部分權,檢察機關應屬法院。[2] 3. 惟,法官職司審判、檢察官職司偵查追訴與執行 ,縱均屬為達成司法目的之國家作用,職權仍迥 然有別。將法官隸屬之法院與檢察官隸屬之檢察 機關併同規範,易生混淆,不利司法威信。 4. 司法院釋字392號解釋雖肯認檢察機關為廣義司 法機關,但仍強調憲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 「審問」,係指法院審理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 不得為之,足證其間之不同。 5. 故,檢察機關應不屬於法院。 (二)試就制定檢察署組織法之必要性,分析如下 1. 檢察機關與法院之職權、功能皆不相同,以法院 組織法共同規範,有其歷史因素[3]。然審檢分隸 後,各級法院隸屬司法院,各級檢察機關隸屬法 務部,組織上已互不隸屬。 2. 檢察官以公益代表人地位,指揮司法警察偵查犯 罪,擔任國家公訴人蒞庭論告,透過審級制度監 督法院裁判,兼採起訴法定與起訴便宜原則保障 國家法秩序與人民基本權利。 3. 檢察官與法官職權對立、角色不同,為免檢察官 以法官自居,混淆自身公益代表人之地位;為免 民眾混淆審檢分立之制度事實,質疑司法公正。 應有另制定「檢察署組織法」之必要。 [1] 每行22字共30行,計602字。 [2] 朱朝亮,檢察官之定位與使命,收錄於檢察官倫理規範,元照出版,2013年7月,初 版,頁38。 [3] 民國69年以前,審檢合一,故將法院與檢察機關組織併同規範。 -- 熱衷於研究法院組織法(司法制度)與法官法(法律倫理)的高級伴讀書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17.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667124.A.6C6.html
plsletme38: 題目寫“請就本法說明....”, 小的認為是否擬答補充 08/20 23:40
plsletme38: 帶出法組條文為宜(59&61?) 08/20 23:40
plsletme38: 條號有點忘了, 58 or 59? 08/20 23:42
siranui1231: 樓上說得有理,我稍作修改,非常感謝<(_ _)> 08/21 00:44
※ 編輯: siranui1231 (122.118.3.154), 08/21/2016 00: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