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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日的檢討與查閱法典 民事訴訟法大意有兩題疑問 想請教各位 第一: 11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 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B)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 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D)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根據考選部所公布的答案為(B) 查閱了民事訴訟法§496 第一項第五款 確實符合了此提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可是(D)選項 好像也符合了此題得作為再審之訴之理由 依據民事訴訟法§496 第一項但書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依不在此限的各款 也包括了但書之條文吧!? 不知各位對於此題 是否有疑義? 或者 是我誤解了!? 第二: 15 坐落在臺中之 A 地, 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 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 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臺中地方法院與南投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B) 甲、乙得合意定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C)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   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則以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D)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   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應再更移送臺中地方法院 根據考選部所公布的答案為(D) 查閱了民事訴訟法法院管轄之章節 有疑問的是(A)、(C) (A)依民訴§21所述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  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C)依民訴§25所述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此題意應該很明顯是專屬管轄問題 可是民訴§21 也有提到不動產所在地 應該也有包括專屬管轄吧!? (C)選項 是要以原就被之管轄 而專屬管轄不適用 是這樣嗎? 以上所列的兩題 還要煩請各位指教 也感謝各位為我解惑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70.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680741.A.680.html
heero0333: 一誤解 二民訴10第一項 專屬管轄 排除合意、應訴管轄 08/20 16:43
heero0333: 不動產為民訴10第二項之規定 才會產生民訴21俱有管轄權 08/20 16:48
heero0333: C選項法院若以原就被管轄 民訴469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08/20 16:53
sylvia121: 一、 08/20 19:10
sylvia121: 「不在此限」→就是如果有「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 08/20 19:10
sylvia121: ,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的情況,即不得再對確定判 08/20 19:10
sylvia121: 決以該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08/20 19:10
原來如此! 感謝樓上兩位大大的解說 看來是我讀的還不夠熟悉 會更加努力的! ※ 編輯: linmarkyu (59.115.64.75), 08/21/2016 15: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