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ewfrank: 不行吧,第1113條之1第2項沒有準用第1101條第1項 08/20 13:09
→ Ogabriel: 在此狀況,應依禮1113-1II準用1098II選任特別代理人。 08/20 14:29
→ Ogabriel: 禮字誤打,不好意思,謝謝解答:) 08/20 14:30
推 LHEALEO: 1113-1沒有準用1098第一項 乙有無代理甲之權限 可能要 08/20 16:18
→ LHEALEO: 想一下 08/20 16:18
推 winu: 輔助人非受輔助人之法定代理人 08/20 17:05
經過討論,初擬答案為:
因受輔助宣告人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惟為免其思慮不周,故民法設有輔助宣告制度,
規定某些事項需要輔助人同意。因此輔助人的同意如同意見補充權的權利。用來使受輔助
宣告人有關意思表示的事項發生法律上效力。(相對的,監護人則非僅處於補充之地位。)
然題示輔助人已代受輔助宣告人管理財產,顯非立法意旨所應充居於補充的地位,應認
題示情形為無權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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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箴言》:「你當開口按公義判斷,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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